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沪杭
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被吸收合并方镇洋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合并双方及合并双方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双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双方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蔡辰 甄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