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沪杭甬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洋发展”)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被
吸收合并方镇洋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
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浙江沪杭
甬作为存续公司,由其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承继或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前,浙江沪杭
甬及镇洋发展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
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存续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存
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
与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蔡辰 甄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