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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尔: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19:19:08

证券代码:688551        证券简称:科威尔     公告编号:2026-004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1
月 15 日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
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1.00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4,070,70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量 991,04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83,079,667 股,以此计算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307,966.70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
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83,079,667×0.10)÷84,070,709≈0.0988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8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傅仕涛先生、蒋佳平先生、任毅先生,唐德平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持股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的通知》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
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51-65837957
   特此公告。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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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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