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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8 23:05:18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容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
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
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直接责任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
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
事务中心,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应当书面承
诺保密(详见附件二),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证券事务中心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
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
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豁免披露部分信息的,应当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说明该部分
信息的类型、豁免披露的原因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
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
改亦同。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息知情人档案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二: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备案;
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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