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
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 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
职责,按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2)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其他人员。
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股东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与公司
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
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
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
任的职位依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领取相应的薪酬。年度薪酬确定依据:按
其岗位性质,根据其在生产、销售、管理过程中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以及在实际
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综合
确定,并依照本制度以及公司《员工手册》操作执行。
第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固定发放,绩效薪酬按考核结果
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
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七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标准确定,具体以
公司与各独立董事所签署的《独立董事顾问合同》为准,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
薪酬。
第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标准确定,具
体以公司股东会所审议的薪酬方案为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签署的劳
动合同,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发放薪酬
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进行调整,并视调整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
以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体系标准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若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应当说明所
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津贴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
规范管理执行,由财务部根据每月工资发放时间安排,提前 2 天将工资、奖金所需
资金调入基本账户银行,并按时从基本账户将工资/奖金款划入代发工资行,由代发
工资行将薪酬直接发放至个人;公司严禁直接以现金或通过其他个人账户形式代发
薪酬以及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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