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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22:10:0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信立恒”或“标的公司”)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
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新大正
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
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
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
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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