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北京本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葛思静、宁波源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摩
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聚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尚泉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逢春、天津福睦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及王强持有的北京为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全部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
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对
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收购北京为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北京为准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沪评字【2026】第 003 号,以下
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
的态度,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基于
独立、审慎判断,现就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请中联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中
联评估具有法定评估资格,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
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
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
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标的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
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
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中联评估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
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的最终作价以中联评估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
公允、公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
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亮 谭昆仑 李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