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机构,是指电投能源及所属单位设立
的各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内设机构。
本办法中主要概念释义如下:
(一)管理主体:是指具备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
管理人员,对其权限范围内所管理的干部人事任免、业绩考核、
薪酬分配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项具有主导权的单位。其中处于最
低层级的管理主体,仅满足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
管理人员的条件。
(二)项目公司:是指因基建项目投资需要而设立的公司,一
般由出资单位或上级单位按车间班组式管理,不设管理机构、
专职人员,不作为管理主体。
(三)内设机构:是指各级单位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内部
设立的部门、处室、科室、中心、车间、分厂(场)等管理或
执行机构。
(四)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筹建(备)处、代表处及其他
派驻机构等。
(五)专项机构:是指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专项工作需要设立
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推进小组、工作专班(指挥部)等。
第八条 本部各部门不得直接要求所属单位设置相关机构或
人员;确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级政府或单位明确要求,需
设置机构人员的,应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起,经公司决
策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相关要求。本部各部门不
得另行规定或约束所属单位业务机构设置、岗位核定、人员配
备并将此纳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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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第三章 公司本部组织机构管理
第九条 公司本部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合并、分立、撤销)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需要,提出本部内
设机构设立方案或调整、撤销建议,经公司决策后,按照有关
第三章 组织机构管理
决议设立、调整或撤销,履行集团公司备案程序。集团公司审
第八条 公司本部部门(业务中心)
核并下达备案编号。
公司人资部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出本部部门
(业务中心)机构设立、调整、撤销和定员方案,提
研究决定;本部其他内设机构(服务保障类等)的设立和调整
交公司党委会审议,按照要求设立、调整或撤销机构,
方案,提请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第十条 本部内设
履行集团公司备案程序。
机构职能和定员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党委要求或本部部门建议,提
出本部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职责、机构定员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提请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所属单位组织机构管理
第十条 所属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需要,
公司人资部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出机构设立、提出机构设立、调整方案,经公司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履行审
调整方案,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其中,新成立新能 批或备案程序,获得集团公司批复或备案编号后实施。
源和综合智慧能源公司由公司发展部结合项目前期其中,新设立新能源和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公司由战略规划与发
进展情况,提出项目公司设立方案,明确项目公司的展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前期进展情况,提出项目公司设立方案,
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公司人资部负责报集团公司人 内容,经公司决策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报集团公司审
资部审批或备案,印发成立文件。 批或备案,印发文件。
第十二条 设立非主营业务项目公司、非项目类单位 第十五条 新增管理主体、新设特殊目的公司(SPV)、新设
或境外机构,报集团公司审批;调整和撤销报集团公 境外机构、新设项目公司(新能源项目除外)、超层级新设公
司备案。 司等情形的,报集团公司审批;新设(符合层级要求的)新能
源项目公司、新设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作为管理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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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有限合伙企业等情形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他情形新增组织
机构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对因收购兼并、参股变控股等原因新增的企业,按
照新机构进行管理。其中,收购兼并项目由集团公司决策的,
相应的新增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收购兼并项目由公司决策
的,按第十四条所述新设单位的管理规则,相应履行集团公司
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新增全级次法人企业,原则上应由公司董事会
决策(或授权董事长集体讨论决策),不得授权其他主体决策
新增法人企业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设立非主营业务投资平台公司,确需
设立的,应提级审批,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党组书记)
签批。对非主营业务项目公司应待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通过集
团公司董事会决策同意后,发起设立公司的请示,依据集团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意见进行审查。公司根据批复意见,设立相应
机构。
第五章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出现以下情形,所属各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提出内设机构设立、
调整、撤销方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经过充分审核
论证,提请公司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履行所属单位组
织机构调整合规性审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一)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必须设立的;
(二)为落实集团公司重大战略部署,上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要求确有必要设立的;
(三)为推动电投能源重点项目落地,确有必要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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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四)其他情形需要确有必要设立的。
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定员
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求,提出内设机构定员增减、调
整方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履行岗位定员调
整合规性审查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企业层级和法人户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从企业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谋划项目发展
与组织机构设置,持续压缩企业层级、减少法人户数。
第十六条 统筹谋划项目发展与组织机构设置,避免
第二十八条 从严控制企业层级,按照管理层级“3 级是常态,
同区域、同质化机构重复设置。根据集团公司压缩管
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有关工作要求,原则上不得设立
极特例”的原则,控降企业层级,确保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严格
管理层级超过 3 级、法人层级超过 5 级的组织机构,
控制在 4 级以内,法人层级整体控制在 5 级以内、最长不超过
级的红线,且仅限于新能源、综合智慧能源等项目公
原则上不得新增管理层级超过 3 级、法人层级超过 5 级的组织
司,须报公司人资部转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实施车间
机构,确需超层级设立的,严守企业层级红线,须报集团公司
或班组化管理。从严控制法人户数,保持企业法人户
审批,并实施车间或班组化管理,不作为管理主体。
数增长与企业盈利增长的趋势和幅度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组织机构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从严控制法人户数,对法人户数进行总量管理和年度计划管
控,建立法人户数管理的长效机制。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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