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英特科技: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5 12:05:54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
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
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
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
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董事应当充分关
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
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长审批通过。交易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不含本数)的,需经总经理审批通过。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
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
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
议、合同。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证券投资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
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事项资金的筹集、管理、档案保
管,财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对其合法性、真实
性进行检查与监督,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证券投资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情
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价值、稳健投资理念,结合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制定投资计划,有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法律问题的上市公司禁止投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或规范已发生
的公司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交易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
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利用
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
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 以上 ”、“ 以下 ”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 ”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提请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之星

2026-01-15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1-15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1-15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