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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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保证深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
董事会印章;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八)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本所问询;
(九)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二)《公司法》、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
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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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
事会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并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
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
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
会。
第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书时按《独立董
事备案办法》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
《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深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
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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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
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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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
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
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市规则》,深交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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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