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应在发生行为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
交所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
证券部工作人员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
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
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公司各部门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
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在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
(信息专员)负责与公司证券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
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联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
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
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
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分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
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
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分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六十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
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六十二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必
须于合同签署之日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证券部备案留存。
第五章 信息内部传递与审核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分
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当公司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
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
事项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项尚处于
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六十六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
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
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六十七条 已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
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
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重大事项涉及的
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
关部门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项的最先知悉人、直
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或子分公司的信息专员应负责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经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分公司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证
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五)公司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报深交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六)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公司公开披露后的信息资料由
公司证券部负责向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子分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通报传达。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交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上述规定实施执
行。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上述规定实施执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
阅。
第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证券部进行管理,其部门
工作人员应当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
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培训。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八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
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二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九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九十三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十四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
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
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条款规定,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
果,公司均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若该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应从重处理。公司将依据其违规事实、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
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
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八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与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
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
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
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汇总各部门及子公司信息专员提供的信息基础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与保荐机构保持定期沟通。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
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供的上述信息的
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信息的保密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
习,充分了解信息泄露的违法性,自觉在工作中加以注意,在敏感信息的归集、
公告之前,均有义务对此保密,严格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常活动中不向知情人
员打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暗示。在工作中
注意相关材料的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同
不得散见于桌面,必须妥善保管,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
第一百〇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百〇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下列发生的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的其他重要信息。
如果公司就上述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
在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其向外泄露知悉的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
府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
明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董事会秘书在审批时应
分清重点、区别对待并将每年必须报送的单位固定下来,不再随意增减。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
定的职责时,应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
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深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
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处 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
情况,修改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的;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理人员;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之一的;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