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
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类:
(一)设计缺陷:指公司未建立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要的控制,或者现有控
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控制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预期的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指建立了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
设计的方式运行、没有得到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
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指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
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显示公司内部控制无效。
(二)重要缺陷:指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
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具体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
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
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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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财务报告缺陷指财务报告缺陷以外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
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具体如下表:
缺陷等级 定量标准(错报比例) 定性标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A. 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B.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舞弊行为
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
C. 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 处罚;
重大缺陷 致或已经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D.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
大于利润总额的5%。 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E.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
进行错报更正;
F.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
控制的监督职能无效。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触犯法律,并对公司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
造成负面影响;
致或已经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重要缺陷 B.未依照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建
大于利润总额2.5%,小于等于利润总
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额5%;
C.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要差错
进行错报更正。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
一般缺陷 致或已经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制缺陷。
小于等于利润总额2.5%;
第七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缺陷等级 定量标准(错报比例) 定性标准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重大缺陷 致或已经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A.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大于利润总额的5%; B.公司的重大投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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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安排、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决策未履行集
体决策;
C.已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得到整改;
D.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岗位人员流
失严重;
E.已经对外正式披露的信息对公司造成严
重负面影响,包括因虚假信息披露或重要信
息披露不充分而导致的对定期报告披露造
成的影响或遭受的处罚。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致或已经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A. 公司重大决策出现失误;
重要缺陷
大于利润总额2.5%,小于等于利润总 B.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额5%; C.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
一般缺陷 致或已经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制缺陷。
小于等于利润总额2.5%;
第八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并报表数据。若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过低或为负,则可考虑采用营业收入或资产总
额作为判定基准,具体标准由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标准,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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