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
制度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
制度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
程序,规避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证券部
召集知悉该特定信息的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公司负责人填写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事
项审批表,并将涉及特定信息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
制度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存在其他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办法》或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上述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
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
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