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名,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
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
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
和选任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
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
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过”“少于”不含本
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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