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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3 16:07:18

   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2025-070
   转债代码:110062        转债简称:烽火转债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烽火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烽火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 日
          兑付本息金额:人民币 106 元/张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12 月 2 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 年 12 月 2 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11 月 26 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12 月 1 日
          自 202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烽火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
   约定的条件将烽火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0 号)核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开发行了 30,883,5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烽火转债,债券代码:110062),每张面值人民币
   第一年 0.2%、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296 号”自律监管决定书同意,公司 308,835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烽
   火转债”
      ,债券代码“110062”。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现将烽火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
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
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烽火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人民币 106 元/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烽火转债将于 2025 年 11 月
结束前(即自 202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烽火转债持有人仍可以
依据约定的条件将烽火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烽火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烽火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烽火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106 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 年
   五、兑付办法
   烽火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烽火转债相
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5 年 11 月 27 日起,烽火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5 年 12 月 2 日起,烽
火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
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
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
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4.80 元(税
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
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
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含税)。
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
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公司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
   电话:027—87693885
   传真:027—87691704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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