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昂利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19:07:39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
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不低于一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限制/禁止约定的, 离职后应当遵守
该等约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
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
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定期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 增持计划等),且后续未按其离职前提交的书面说明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
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中,“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1-07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