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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1:01:3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
                               《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
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
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
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
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若暂缓、豁免申请未获审批通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
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的文件类型;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证券事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证券事
务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发生下列情形
时,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
纪律处分的。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构成未
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或者利用暂缓、豁免
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视
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
尽事宜,依照《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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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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