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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1:01:32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
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或不实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和误解。
  第六条 公司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防止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的泄露。
  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
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未经过明确授权或许可,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布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深交所互动平台;电话及邮件咨询;微信公众号;
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确保沟通方式方
便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
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
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当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
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
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
离,避免使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事先书面告知调研、
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告知公司。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
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行
说明。公司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告知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
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
  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
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当该信息受到市场广泛质疑并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应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
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投资者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
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应
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
必要时候,公司可以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由董事会修订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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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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