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 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
机构”)接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公司”或
“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中超控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
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特别说明外,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提及的简称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目 录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超控股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
(二)保荐机构指定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国元证券指定李峻、汪刚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其主要执业情况
如下:
李峻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投资银行总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拥有中
国注册会计师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安徽凤凰(832000.BJ)
IPO、晨光新材(605399.SH)IPO、九华旅游(603199.SH)IPO、国轩高科
( 002074.SZ ) 重 组 上 市 、 科 大 讯 飞 ( 002230.SZ ) 非 公 开 发 行 、 正 平 股 份
(603843.SH)非公开发行、中鼎股份(000887.SZ)非公开发行、新力金融
(600318.SH)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科大讯飞(002230.SZ)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项目,并主持完成了华艺园林、中水科技
等新三板挂牌项目。
汪刚先生:管理学学士,现任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保荐代表人,拥有中
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博世科(300422.SZ)
财务顾问主办人,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文一科技(600520.SH)
财务顾问主办人,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合肥高科(430718.BJ)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海螺新材(000619.SZ)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等,并负责或参与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股份制改造、投融资等工作。
(三)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项目协办人:周扬
周扬先生现任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硕士研究生。作为主要项目组成员参
与了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 IPO 项目,中
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 项目,并负责或参与多家公司的尽职调
查、股份制改造、投融资等工作等。
项目组其他成员:童文杰、吕哲年、王红阳、储召忠。
上述执业人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不存在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Zhongchao Holding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超控股
股票代码:002471
法定代表人:刘广忠
注册资本:136,876 万元
成立日期:1996 年 8 月 5 日
住所: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办公地址: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联系电话:0510-87698298
传真:0510-87698298
邮政编码:214242
公司网址:www.zcdlgf.com
电子信箱:zccable002471@163.com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电线电缆的制造、研制开发、销售、技
术服务;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铜材、
铝材、钢材、合金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368,760,0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4,018,737 4.68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04,741,263 95.32
股份总数 1,368,760,000 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质押/冻结情况
持股数量 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比例 股份状
(股) (股) 数量(股)
态
江苏中超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
BARCLAYS BANK
PLC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J. P. Morgan
资金
合计 256,311,656 18.74% - 206,400,000
(四)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公司上市以来历次筹资(不包括 2023 年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日期
历次筹资情况:
总额:59,200.00
首次公开发行 2010 年度
净额:56,215.49
总额:60,556.80
净额:57,349.64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
上市后累计派现金额 30,549.90 2015 半年度、2015 年度、
年度、2023 年度
本次发行前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76,394.46 2025 年 6 月 30 日
(五)发行人上市以来历年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共进行过 11 次股利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股本 派发现金 送股 转股
年度 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
(万股) (万元) (万股) (万股)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
每 10 股转增 3 股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
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年度
合计 30,549.90 1,268 104,972
(六)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6.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资产总额 574,136.54 565,978.79 568,006.93 567,022.28
负债总额 394,439.55 390,886.63 399,138.58 426,679.16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3,302.53 3,450.02 3,719.77 3,385.56
股东权益合计 179,696.99 175,092.16 168,868.35 140,343.1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261,106.59 549,946.35 611,100.72 589,097.86
营业利润 302.16 -2,176.68 -3,086.10 -5,774.84
利润总额 251.64 -2,257.10 24,296.83 -6,740.91
净利润 497.75 -2,384.61 24,865.62 -4,888.9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扣除非经常性 415.31 -4,407.35 -2,822.44 -8,906.57
损益的净利润
扣除股份支付影响
后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567.15 5,302.47 42,702.01 11,159.3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50.01 -11,478.23 -136.72 12,549.3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9.18 3,761.80 -16,007.05 -16,141.1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128.28 -2,357.53 26,575.50 7,580.35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
-19.62 -30.60 33.66 6,456.27
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
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
- - - -
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
- - - -
产生的损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
备转回
债务重组收益 202.24 1,999.54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
-35.87 -89.22 27,285.01 -947.85
支出
减:所得税影响额 44.88 258.46 77.89 1,534.9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1.68 22.59 -1.88 459.16
合计 248.09 2,266.92 27,926.53 4,116.74
(1)报告期内除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之外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流动比率(倍) 1.15 1.11 1.10 1.10
速动比率(倍) 0.91 0.94 0.96 0.96
资产负债率(合并) 68.70% 69.06% 70.27% 75.2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4.34% 60.50% 60.36% 67.0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95 1.97 2.04 1.84
存货周转率(次) 5.88 7.93 9.68 9.34
总资产周转率(次) 0.92 0.97 1.08 1.0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0.09 0.04 0.31 0.0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8 -0.02 0.19 0.06
每股净资产(元) 1.29 1.25 1.21 1.08
利息保障倍数(倍) 1.05 0.78 3.29 0.45
注:上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转率为年化数据
据
年化数据
(2)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情况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报告期间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 2024 年度 -1.29% -0.0168 -0.0156
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 2023 年度 16.62% 0.1980 0.1958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 2024 年度 -2.65% -0.0346 -0.0322
普通股股东的 2023 年度 -1.87% -0.0223 -0.0220
净利润
注:上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ROE=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
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
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
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
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EPS=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
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
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
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
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
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国元证券投行业务内部审核分为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
控制部门审核,公司内核机构、合规法务部门等部门监管三层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实行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流程的三层体系如下: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总部在项目承做过程中,通过项目内核前的初审会议、定期
和不定期的会议、进度汇报、项目分析会和文件审批把关、行业资料分析等方式
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重大项目变化与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沟通。
(1)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项目所属业务
部门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并向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
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
项目立项审核。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组织现场检查、投行项目内核前初审、
相关业务问核、底稿验收工作等,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质量管理和控制,及时发
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1)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
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体管控。
(2)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参与现场检查,主要以现场访谈、审阅
相关保荐工作底稿以及查看业务经营场所等方式对项目的风险和合规性进行全
面审核。
(3)在项目上报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进行审核、表决,在
保荐代表人和内核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中超控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内核小组审核会议,李辉、高升、钱坤、汪明月、张大林、徐远、
卢鑫等 7 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了本次内核小组会议。2025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3 日,内核小组成员通过书面审核形式对半年报更新文件进行了补充审
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中参与本次中超控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内核表决
的 7 名成员一致认为:中超控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申请文件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表决一致同意保荐该项目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
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
市公司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三)核查结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各类第三方的
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国元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国元证券作为中超控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中超控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
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后,认为中超控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
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中超控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
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
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
关议案。
发行人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再次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国元证券经核查认为,发
行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
议并通过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提呈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相关议案。律师见证了该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该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
并通过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提呈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相关议案。律师见证了该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该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
议并通过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呈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议案。律师见证了该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该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逐项审议并
通过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提呈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
议案。律师见证了该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以及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相关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经核查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
出批准本次证券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面
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
额”的要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7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该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要求,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发行。本次发行将不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规定,具体核查情况
详见本节“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经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于 2012 年 11 月到位,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用
途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苏亚审[2025]9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超集团、实际控制人杨飞最近三年均不存在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18,46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分别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
机高端零部件制造项目
先进高温合金精密成型智
能制造技术研发项目
合计 151,000 118,460
注: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募集资金总额中调减本次募集资金
金额为 2,538.13 万元,按 2,540 万元进行调减)。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逐项分析说明如下: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的
规定
发行人主营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并于 2017 年投资设立江
苏精铸专业从事高温合金精密铸件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拟分别用于“航空航天发
动机及燃气轮机高端零部件制造项目”、“先进高温合金精密成型智能制造技术
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板块定位,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
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
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本次发行融资规模合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均围绕公司既有业务相关领域开展,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
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 35 名
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
的基准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
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
格和发行对象。
经核查,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
为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最终发行
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
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
例为 18.73%,未超过 30%,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的情形。
(二)关于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
解与适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虽然存在行政处罚事项,但相关方积极完
成相应整改。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380,400,000 股(含本数),拟发行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23 日,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 18 个月,本次发行符合关于“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
与适用
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8,460 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资金 15,000 万元投入“先进高温合金精密成型智能制造技术研发项目”,均属
于资本性投入;拟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33,460 万元,占募集
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8.2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既有业务展开,其中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包括视同补流部分)的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为 28.25%,未超过 30%,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电线电缆行业,电线电缆行业是国民经济建设中必需的
配套发展产业。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电力行业,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不仅取
决于国民经济的实际需求,也受到国家宏观环境的影响。目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
复杂多变,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生剧烈波动,公司将会面临经营业绩下滑
的风险。
公司主业之一电线电缆行业属于典型的“料重工轻”的行业。报告期内,公
司营业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超过 80%,主要包括铜材、铝材等,其价格波动将会影
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营运资金安排。如果未来铜材、铝材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出
现大幅波动,公司若无法通过及时调整产品价格、远期点价等方式转移或消化原
材料价格波动产生的影响,则短期内会对公司主要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电线线缆行业总体规模大,但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品同质化、
产业集中度低,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存在恶意竞争现象,可能导致公司产品
价格下降、销售毛利率降低。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提高竞争力,可能导致公司
面临市场份额下降以及利润空间下滑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较大的
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值分别为 256,510.94 万元、235,612.50 万元、215,538.42 万元和 214,260.78 万元,
占对应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9.12%、54.48%、51.07%和 48.72%。公司应
收账款规模较大,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或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公司
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不能足额收回并产生坏账的风险。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789.83 万元、25,104.09 万元、-2,140.43 万元
和 663.4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906.57
万元、-2,822.44 万元、-4,407.35 万元和 415.31 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906.57 万元、-235.10
万元、2,281.57 万元和 2,020.41 万元。
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原材料价格、业务开拓能力及各
种突发因素影响,未来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经营环境,将对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
和抗风险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未来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业务经
营可能会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将面临经营业绩持续波动甚至下滑的风
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计算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5.25%、70.27%、
业务具有“料重工轻”特点,且销售回款存在一定账期,日常经营过程中对营运
资金需求量较大。如果未来出现信贷收缩、行业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下游客户经营
状况出现恶化,将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压力,公司将有可能面临一定的
偿债和流动性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中超电缆、明珠电缆、江苏精铸、
长峰电缆、科耐特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 15%。如果未来上述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
生较大变化或者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能顺利续期,将会对发行
人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已经构建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内控体系,并根据积累的管理经验制
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且在实际执行中的效果良好,能够实现对整个
业务体系内运营主体的日常管理。在公司未来继续发展过程中,若公司的生产管
理、销售管理、质量控制等能力不能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人才培养、组织
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将会导致相应的管理风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在确定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前对项目技术成熟性及先进性进行了
充分调研论证,但相关结论均是基于当前的公司发展战略、国内外市场环境和国
家产业政策等条件做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按质完工,或者项目投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收
入和利润的风险。
累公司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高端零部件制造项目”为产
能扩建项目,旨在进一步提高高温合金精密铸件产品批量化制造能力。本项目建
成投产后,公司每年将新增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但本项目
收入实现、产能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尽管公司已经针对本项目的未来市场空间、
产品销售趋势、具体效益测算进行了详细而谨慎的论证,并已就市场开发进行了
充分的准备工作,但是,如果未来下游市场发展未能达到预期、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或者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等,项目将存在前期不能盈利并拖累公
司现有经营业绩的风险。
按预期提高生产效率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先进高温合金精密成型智能制造技术研发项目”为技术
研发项目,本项目将通过开展高温合金超限精密铸造技术、高温合金智能铸造技
术、高温合金精密铸件冶金质量及服役性能评价等关键技术研究,实现由基于传
统经验的铸造工艺设计向大数据驱动的智能铸造工艺设计模式的转变,实现铸件
冶金质量与尺寸精度的精确稳定控制,从而提高江苏精铸的精确制造能力和生产
效率。但是本项目的研发周期长,具备一定的研发难度,尽管江苏精铸已经积累
了实施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和专利基础,仍存在因本项目研发失败从而不能按预
期提高生产效率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高端零部件制造项目”是在
江苏精铸核心技术优势和既有业务基础上扩大产能,但由于江苏精铸现有产品主
要运用于航空发动机市场,大部分产品处于产品试制或小批量供货阶段,本次募
投项目投产后的产品市场空间预测主要基于对应下游产品逐步量产的假设,下游
航空发动机量产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若对应下游产品量产时间延迟,将会对本次
募投项目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中,“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高端零部件制造项目”投产
后拟产出的产品主要运用于航空航天发动机热端部件,航空航天产品的科技含量
极高,设计极其精密,每一个零部件均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是一项大型的系统
工程。航空航天发动机的安全性、稳定性至关重要,因此航空航天发动机零部件
的质量控制极其严苛。如果未来公司的高温合金精密铸件产品无法实现精准有效
的质量控制,一旦发生严重的产品质量事故,公司将面临主要客户流失甚至行业
禁入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高端零部件制造项目”“先
进高温合金精密成型智能制造技术研发项目”需履行环评手续,目前尚在办理过
程中,尚未取得所需环评批复,预计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若江苏精铸未来不
能及时取得募投项目所需的环评批复文件,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及建设进度
产生不利影响。
(五)发行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还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
复文件。公司是否能够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时间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经营业绩,还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
势、资本市场走势、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波动等多方面因素
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
险,并作出谨慎判断。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可能
涉及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
实力得以提升,公司将利用此次募集资金的投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盈利能力。
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
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本次发行前有所下降,存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最终发行对象以及发行对象所认购
的金额,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后确定,不排除因届时的公司经营、
市场行情等情况变化的影响,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最终出现发行失败或者募
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 220,444,030
股股份,实际控制人杨飞持有公司 6,037,000 股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
计持有公司 226,481,03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6.55%,其中控股股东质押
公司 206,4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若未来公司控股股东无法按
期偿还借款,或未到期质押股票出现平仓风险,且未能及时采取补缴保证金或提
前回购等有效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中超控股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综合线缆供
应商。公司于 2015 年与上海交通大学签署关于高端精密铸件的研制及规模化生
产的《框架合作协议》,并于 2016 年与上海交大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交通大学材料科技与工程学院高温材料精密铸造研究团队成员等共同成立上海
精铸;2017 年上海精铸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精铸,专业从事高温合金精密铸件
的制造,转化上海交大前期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航天特种飞行器、运载火箭
等关键热端零部件的技术研发成果,并进一步研究优化高温合金精密铸件批量化
生产工艺。
(一)高温合金精密铸件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高温合金精密铸件产品主要应用于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机。航空发动机
属于国家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集中了工业制造的高精尖技术,大力发展航空工
业、实现航空发动机的自主可控刻不容缓。燃气轮机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
发展的高技术核心装备,在国防安全、能源安全和保持工业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
要地位。高温合金精密铸件是现代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航天器和火箭发动机
以及武器装备等的关键热端部件,是航空发动机中壁垒最高,消耗属性最强的环
节,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尽早实现我国高温合金精密铸件的自主研发和进
口替代,解决各项关键技术瓶颈是我国近年来的重点发展方向。
高温合金精密铸件产品未来市场前景广阔。首先,民用航空发动机研制进程
加快,“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明确重点推动 C919 大型客机示范运营和 ARJ21 支
线客机系列化发展。C919 目前已成功商业首航,未来随着批量交付,国产发动
机需求将爆发式增长。
其次,国内通用航空动力市场空间广阔,配套发动机需求持续增长。根据美
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 2024 年末美国拥有通用航空飞机约 20.6 万架,
通用航空机场约 2 万个,持照飞行员 50.33 万人;2024 年中国 GDP 达美国 65.8%,
但通用航空飞机数量不及美国的 2%。2025 年 4 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低空经济
发展行动计划(2025-2030 年)》指出,到 2030 年,低空经济整体规模突破 2.8
万亿元,其中通用航空产业规模占比不低于 50%,2025 年阶段性目标为 1.15 万
亿元。随着空域逐步放开,国内通用航空产业有望达到全球 10%的规模。通用航
空(有人及无人机)蓬勃发展对中小型航空发动机需求猛增。
同时,随着“双碳”战略和能源改革战略的持续推进,燃气轮机发展前景广
阔。在“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燃气轮机都被列为我国重要的发展方向。
针对燃气轮机我国提出将重点突破发电用重型燃气轮机、工业驱动用中型燃气轮
机、分布式能源用中小型燃气轮机以及燃气轮机运维服务技术,推动燃气轮机的
快速发展。根据燃气轮机行业龙头东方电气公司公告,2024 年燃气轮机订单增
长 45%,预计 2025 年相关业务利润同比增长 50%,在手订单大幅增长。国家能
源局在《“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中提到,到 2030 年,我国燃气发电装机规
模将达到 1.5 亿千瓦,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最后,我国航天产业的发展带动航天发动机市场需求不断增加。近年来,全
球航天产业与国防军工的联系变得空前紧密,中国航天产业也始终坚持自主可控
的发展方向。一方面,中国航天产业取得了诸多成就,另一方面,在商业航天相
关支持政策的落地以及国家将卫星互联网纳入“新基建”战略的推动下,众多商
业航天发射实验争相开展,大量商业卫星星座计划接连不断地被提出,未来商业
待发射卫星达 10,000 颗。国家航天单位与商业航天协同发展,拉动航天产业整
体市场规模持续扩张,同时将带动航天发动机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高温合金精
密铸件在航天发动机领域主要应用在火箭发动机的高温及低温部件,如燃烧室、
涡轮泵等。
综上,航空航天发动机和燃气轮机迎来重大发展机遇期,对应的高温合金精
密铸件产品未来市场空间广阔,公司未来新增产能具有良好的市场消纳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由江苏精铸实施,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数字化与智能化精密
成型专利技术集群,实现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用高温合金精密铸件的规模
化生产,满足国家快速研制新型大涵道比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对相关零部件的
需求。项目实施后江苏精铸将形成多规格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可承接多种牌号
高温合金材料的精密铸件订单。项目实施后,江苏精铸将形成年产 1,000 吨高温
合金精密铸件的生产能力,发展为我国航空航天高温合金特种产品产业示范基地
和国际大型复杂薄壁高温合金精密铸件的主要供应商,成为航发赛道中的核心企
业。
本次募投项目系公司提升高温合金精密铸件产业化能力、研发实力及市场开
拓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以及有关
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影响力、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二)电线电缆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推进优化城镇化布局、加快新型城市建设、加
快城市群和中小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国家“双碳”战略推进、新能
源市场爆发式增长、新基建投资的兴起,给新能源装备电缆、节能环保电缆和特
种电缆等产品带来了一定增长空间。
首先,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近年来特高压工程
持续开建,电网投资也将迎来高峰期。随着特高压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电线电
缆行业的需求增长也有望加快。其次,2024 年中国内地城轨交通运营线路规模
达到 12,160.77 公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 361 条,城市轨道交通规模持续扩
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将进一步提升电线电缆的市场需
求。同时,新能源领域高速发展推动电线电缆需求不断增加。随着新能源汽车份
额逐步扩大,充电桩建设加快步伐,新能源汽车用电线电缆、充电桩配套的电线
电缆需求快速增加。此外,在“碳达峰-碳中和 30/60”国家战略目标的引导下,
我国新能源发电产业的高速发展将推动光伏电缆、风力发电用电缆等市场发展,
并促进电线电缆技术不断革新,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4
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 3.73 亿千瓦,同比增长 23%,其中,水电新
增 1378 万千瓦,风电新增 7982 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新增 2.78 亿千瓦,生物质
发电新增 185 万千瓦,已成为我国电力新增装机的主体。随着新型电力系统的建
设加快,配套的电线电缆市场需求也相应扩大。
公司多年深耕电线电缆制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稳健发展电缆产业,
不断加大高端电线电缆自主制造的创新力度,增强核心技术竞争力,在行业内享
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在电线电缆行业稳步发展的背景下,公司电线电
缆业务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并产
生效益后,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增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
险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
周 扬
保荐代表人:
李 峻 汪 刚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裴 忠
内核负责人:
李 辉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洲峰
保荐机构总裁:
胡 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李峻先生、汪刚先生担任江苏中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李 峻 汪 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