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莱伯泰科
股票代码: 68805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1: LabTech Holdings, Inc.
住所及通讯地址: 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明顿市橘子街120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1层商务单元1132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覆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
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莱伯泰科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
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
本报告书 指
让方)》
LabTech Holdings, Inc.、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莱
指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伯泰科
信息披露义务人1 LabTech Holdings, Inc.与青岛市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青岛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莱伯泰科总股份数6.15%
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准则15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A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LabTech Holdings, Inc.
成立时间 2003年5月23日
已发行股份 87,512股
注册地 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明顿市橘子街1209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马萨诸塞州霍普斯顿科技公园南街114号
营业范围 任何合法的行为或活动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LabTech Holdings, Inc.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名称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19MTP6W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1层商务单元1132
法定代表人 胡克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主营业务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01-02
营业期限 2018-01-02 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名称 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5751779581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胡克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
示;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
主营业务 术转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05-24
营业期限 2011-05-24 至 2031-05-2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1 LabTech Holdings, Inc.为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 2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3 北京兢业诚成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胡克 董事长 男 中国 中国 美国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胡克 董事长 男 中国 中国 美国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胡克 执行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美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 1 LabTech Holdings, Inc. 出于自身资金需
求,且公司基于战略发展、优化股东结构需要,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引入对公
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其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情况实施其在公司拥有
权益股份变动计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1 LabTech Holdings, Inc.拟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向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上市公司 4,145,454 股股份(占本
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本次权益变动后将导致信息披露义
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 57.48%减少至 51.33%。
本次权益变动后,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145,454
股股份(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
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 57.48%减
少至 51.33%,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 27.50 元/股的价格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4,145,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本
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 LabTech Holdings, Inc.,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转让后,LabTech Holdings, Inc.及其一
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 57.48%减少至 51.33%。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汇总如下:
权益种 减持股数( 减持比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日期
类 股) 例
LabTech Holdings, Inc. 协议转让 4,145,454 6.15%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
- - - - -
询有限公司
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
- - - - -
务有限公司
人民币
合计 - - 4,145,454 6.15%
普通股
注1:“减持比例”是以权益变动发生时公司总股本数计算;
注2: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及持股比例情
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持有情况 本次转让后持有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 股)
比例 股) 比例
LabTech 合计持有 股份 16,118,000 23.90% 11,972,546 17.75%
Holdings, 其中:无限售条
Inc. 16,118,000 23.90% 11,972,546 17.75%
件 股份
北京莱伯泰 合计持有 股份 22,153,427 32.84% 22,153,427 32.84%
科管理咨询 其中:无限售条
有限公司 22,153,427 32.84% 22,153,427 32.84%
件 股份
北京兢业诚 合计持有 股份 500,000 0.74% 500,000 0.74%
成咨询服务 其中:无限售条
有限公司 500,000 0.74% 500,000 0.74%
件 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 38,771,427 57.48% 34,625,973 51.33%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
件 股份
注1:“占总股本比例”是以权益变动发生时公司总股本数计算;
注2: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LabTech Holdings, Inc.
乙方(受让方):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次交易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145,45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将共计持有目标公司4,145,45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6.15%。
(三)本次交易价款
司股票收盘价,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目标股份转让价格为27.50元/股,目标
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叁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伍元
(¥113,999,985.00元)。
目标股份所对应的因此而增加的股份由乙方享有,且不再调整股份转让总价款。
该等增加的股份在目标股份过户时一并过户给乙方。
有,甲方同意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将相当于分红款的金额从股份
转让价款中扣除。
(四)本次交易价款支付
(1)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后五个交易日内,
乙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次交易所涉甲方应缴税款的代扣代缴申请,并在完
税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首笔价款,首笔价款为目标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4,199,995.50元))扣减上述代扣代缴税款(以税务机关最终核定数为准)
后的金额;
(2)结算公司确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格后五个交易日
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目标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大写)伍仟陆佰
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贰元伍角(¥56,999,992.50元);乙方付款后,当日双方
应共同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申请材料;
(3)目标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目标股
份转让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柒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柒元
(¥22,799,997.00元)。
(五)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流程
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
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次交易涉及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后十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
门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
料。
(六)本次交易价款支付及目标股份交割的前提条件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每笔股份转让价款及目标股份交割均应以
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为前提:
(1)本股份转让协议依法签署并生效;
(2)本次交易已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结算公司规定的相
关阶段所要求的各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取得结算公司出具的目标股
份持有证明文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以及
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3)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限售等影响目标股份过户的
权利负担或其他法律障碍;
(4)甲方于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可能会导致本次交
易不合法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法律法规、政府命令或指导意见;
(6)甲方未发生影响本次交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事件,并
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影响本次交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事
件。
(七)目标股份的交割与过户
割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目标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
目标股份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及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目标股
份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及责任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司股份。
(八)甲方的承诺、陈述和保证
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其所应遵守的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或类似文
件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事项的重要协议;
(3)任何对其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
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任何质押等权利负担、限售或其他
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协议约定条件向乙方转让目标股份。
(九)乙方的承诺、陈述和保证
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违反下列任一
内容:
(1)其所应遵守的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或类似文
件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事项的重要协议;
(3)任何对其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
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并保证用于支付该等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
协议约定条件受让目标股份。
(十)不可抗力
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
造成的损失,否则就损失扩大部分,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五日内提供不可抗
力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
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履
行本协议的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
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
事实出现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并按照乙方
实际付款日至实际收到退款日之间的天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甲方未按本协议约
定退还股份转让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经乙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退
还及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除此之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
未支付的,每延期支付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个交易日内足额支付最后一期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尾款逾期”),则:
(1)自尾款逾期之日起,乙方就其所持有的全部目标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自动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可按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此项委托
直至乙方全额付清尾款及所有逾期违约金之日止方可终止。
(2)自尾款逾期之日起,乙方所持有的全部目标股份所产生的任何股息、
红利等收益,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目标公司将其划转至甲方账户,用于抵偿乙
方欠付的尾款及逾期违约金。该等抵偿顺序依次为:先抵偿逾期违约金,再抵
偿尾款本金。尾款及逾期违约金全部付清前,本条款持续有效。
(3)在乙方付清全部尾款及违约金之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对其所持有的任何目标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负担。
认意见所需的资料或目标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所需的资料,经守约方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仍未提交的,每延期一日,违约方应当按照本次交易目标股份转让总
价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协议解除
原因导致目标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
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该种情形时,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
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有),
并按照乙方实际付款日至实际收到退款日之间的天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确认意见,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十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式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四)生效及其他
分别各自承担。
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进行。
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则仅视为该条款无效,其余条款
仍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莱伯泰科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
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冻结等情况。
六、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式
登记手续之日;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通过询价转让方
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详见公司在 2025 年 6 月 1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
结果报告书暨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跨越 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5-025)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股份转让协议》;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LabTech Holdings, Inc.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 上 市 公 司 所 在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
上市公司名称
份有限公司 地 工业区
股票简称 莱伯泰科 股票代码 688056.SH
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
尔县威明顿市橘子街
LabTech Holdings, 1209号,
Inc.、北京莱伯泰科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京广中心)11层商
称 人注册地
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 务单元1132,
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
业区B区安庆大街6
号。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行动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 无
量变化 人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人是否为上市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第 一 是 否 是 否
公司实际控制
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 协议转让
中交易和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可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变更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
的新股
其他 (请注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38,771,427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57.48%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后 , 变动数量:4,145,454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比例:6.15%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34,625,973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1.3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否
来源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
续增持
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是 否 不适用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不适用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
取得批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
让方)》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LabTech Holdings, Inc.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