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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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以下简称“核查资料”),包括: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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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的《紫
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
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公告;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以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系基
于上述核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假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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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了《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
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市海淀区知春路 7 号致真大厦 B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杰先生(以
下简称“会议主持人”)主持。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此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
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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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0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268,928,18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32.01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0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026,861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65%。
(二)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00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47,485,66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21%。
除上述股东以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东
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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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428,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4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8,527,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207%;反对 9,461,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14%;弃权 37,42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79%。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
(二) 《关于制定<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414,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7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8,513,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911%;反对 9,456,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908%;弃权 56,72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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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
(三)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422,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2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8,520,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067%;反对 9,455,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71%;弃权 51,02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62%。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
(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868,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60,65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1,96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607%;反对 9,799,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36%;弃权 6,260,657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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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80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4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1,898,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188%;反对 16,088,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991%;弃权 39,44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21%。
(六)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109,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2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1,207,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799%;反对 16,776,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322%;弃权 42,24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80%。
(七)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111,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0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1,210,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855%;反对 16,769,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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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65%;弃权 47,06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80%。
(八)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802,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8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1,901,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234%;反对 16,08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874%;弃权 42,84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92%。
(九)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795,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1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1,893,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084%;反对 16,086,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955%;弃权 46,143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1%。
(十) 《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该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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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51,178,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76,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13%。
表决结果:同意 251,1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276,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11%。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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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学兵 季乐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刘昱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