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
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
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由财务管理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授信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授信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财务
管理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授信。
第六条 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通过后,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具体业务需求,
负责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借款。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对外
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
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