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发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总会计师与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报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加强与公司管理层、年
报审计机构的沟通,采用会议形式,就审计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并形成书面
沟通会议记录。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相关原件存
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
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