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结合《永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
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
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
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
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应披露的
事项,并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