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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00:01:24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
规则》
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
的有效性。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
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信息披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享有平等地获得信息的机会;
  (三)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以及
公司重大事项披露由董事会负责,并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凡涉及本办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的事项,公司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定期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
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
露其全文。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
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进行编制和披露。
  (五)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
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六)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重大事件包括: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责任;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额坏账准备;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临时报告披露的标准和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的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十一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批及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副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副董事长、
董事长审阅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临时报告的撰稿,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和相关业务分管
副总经理负责初步审核;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副董事长、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核签
字;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提交副董事长、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
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
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副董事长、董事长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
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分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内将相关信
息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信息资料内容,并呈报分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
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将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时提请董事审议。
  (四)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其他事项由董事长
或授权代表签发,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公司及
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的意见,并且均不能涉及公司尚未披露或可能会引起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和内
容。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相关投资者接待活动,公司及相关接待人员应对接待内容
应进行记录,相关参与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公司应明确相关参与人员的保密责
任,并妥善保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严格履行以下报告、审查和发布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
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部负责披露信息的撰稿,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和相关业务分管
副总经理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提交副董事长、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核签字;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信息文稿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
  (五)披露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券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
站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和领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具体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联系公司内部各职能
部门与下属单位、与外部媒体和投资者交流与沟通、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服务机构
联系与沟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文档的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拟订,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本部各管理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直接责任人,具体管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二)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并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公布等相关事宜,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有关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依法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并且会议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要从信息
披露的角度征得董事会秘书意见,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提供详细资料
及文件。董事会秘书得知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后判断是否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提出
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各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并保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重大事
项的知情权和询问权。
  总会计师和公司财务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和重组等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如因其他人员隐瞒、拖延造成信息应披露未披露或延迟披露,并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其信息源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单位的
负责人提供,具体是:
  (一)公司内部机构调整、行政事务、诉讼仲裁等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二)劳动、人事、薪酬制度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公司重大购销合同、对外投资、合并与收购及经营环境变化等情况由经营
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四)公司发生大额借贷、担保、买卖、赠与、租赁资产、委托管理、财税、会
计制度、会计政策、预决算变化由财务管理部门和融资管理部门负责;
  (五)公司年度中长期计划发生较大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和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由
总经理负责;
  (六)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直接提供上述一至五项中的有关信息
和资料;
  (七)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
门、所属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收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事项的质询或查
询时,或者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时,董事会可以向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动发出
书面问讯,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董事会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或书面答复
后,若涉及信息披露的,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披露,相关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应协助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的管理要求,加强相关
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季度、中期、年度
等相关财务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相关信息的,需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与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订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
进行编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证券事务部承办。各类文件、资料按内容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年限为 15
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
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可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五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
秘书或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
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从其规定,并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而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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