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9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7 - 2025/10/20 2025/10/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13,659,719 股,较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总
股本 213,622,771 股增加了 36,948 股,股本增加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自主行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致。
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
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总股本 213,659,719 股,扣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2,507,817 股,即拟以 211,151,902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
合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故 公 司 2025 年 半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由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 5
月 21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分红金额不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60%。本利润分配方案经
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2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已授
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
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13,659,719 股,较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
总股本 213,622,771 股增加了 36,948 股,股本增加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自主行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致。
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
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总股本 213,659,719 股,扣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 2,507,817 股,即拟以 211,151,902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派发
现金红利,故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由 67,556,785.28 元(含
税)调整为 67,568,608.6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213,659,719-2,507,817=211,151,902
股。
虚拟派发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211,151,902×0.32÷213,659,719≈0.3162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0.3162)÷(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7 - 2025/10/20 2025/10/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陈洪凌、张祖秋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
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1273333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