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云汉芯城 股票代码:301563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Ckey (Shanghai)Internet and Technology Co.,Ltd.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258 号 32 幢 11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五年九月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
人”、“公司”或“云汉芯城”)股票将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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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 www.financialnews.com.cn ) 、 中 国 日 报 网
(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
制比例为 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
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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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00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5,116,099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
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F51 批发业”。截至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5.98 倍。
截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 日股 2024 年扣 2024 年扣
非前静态 非后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 市盈率
(元/股) (元/股) (元/股)
(倍) (倍)
平均值(剔除极值) 49.35 61.54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T-4 日)。
注 1:2024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
司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2:力源信息、润欣科技及商络电子在计算可比公司 2024 年扣非前后的静态市盈率
的算术平均值时作为极值剔除。
注 3: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本次发行价格 27.0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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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0.91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端值后)61.54 倍,但仍存在未
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
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3,953.3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801.35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7,152.02 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
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
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
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
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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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行业周期性变化与收入规模波动风险
公司所在的电子元器件流通行业属于全球化产业,是实现电子元器件在市场
间有效配置的核心领域,与半导体行业周期性强相关,而半导体行业受国际贸易
形势、宏观经济景气度、下游终端需求变化、上游原厂技术发展规律及产能变化
等诸多因素影响,周期性波动较为明显。2020 年起,受下游需求旺盛驱动,叠加
上游产能增长滞后因素,半导体行业开启了新一轮的增长周期,根据 WSTS 数
据,全球半导体市场销售额于 2021 年第四季度达到此次增长周期最高峰。2022
年第一季度开始,行业开始进入下行调整周期,消费电子需求出现明显下降,2022
年第三季度至 2023 年第二季度,工业、汽车电子等下游终端应用需求持续下滑。
市场应用广泛、产业规模巨大,随着电子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和应用深度的
不断加强,全球半导体市场整体将保持长期增长趋势。根据 WSTS 数据,2022 年
市场规模增长至 5,740 亿美元,同比增长 3.2%,增速明显放缓,2023 年第一季
度,全球半导体市场销售额同比降幅达到 21.3%,其中以中国为主的亚太地区销
售额同比降幅达到 28.74%,降幅高于其他地区。2023 年第二季度,全球半导体
销售额同比降幅缩小至 17.26%,环比增速由负转正,达到 4.21%。2023 全年同
比下降 8.22%。2024 年,行业景气度复苏,全年全球半导体销售额达到 6,276 亿
美元,同比增长 19.12%。2024 年 12 月 3 日,WSTS 发布了市场预测,预计 2025
年全球半导体市场仍将实现增长,市场规模将达到 6,971 亿美元,同比增长 11%。
若下游终端应用需求持续疲软,行业景气度进一步下降,而公司未能准确把
握行业趋势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无法持续汇集下游需求,将对公司业务增长、
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收入波动或出现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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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元,净利润分别为 13,541.19 万元、7,859.17 万元、8,833.28 万元。2023 年发行
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9.14%,期间费用下降幅度小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导致
净利润较同期减少 41.96%。2024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降幅缩窄至 2.27%,
而毛利率有所上升,同时,期间费用率小幅上升,发行人净利润同比增长 12.39%。
如未来下游市场需求减弱、市场竞争持续加剧等因素导致公司收入下降或毛
利率降低,或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下游需求变动趋势并动态调整公司费用投入,
则公司仍存在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三)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及数据供应商合作不稳定性风险
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主要为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原厂或分销商,整体而言,
电子元器件市场上游原厂和授权分销商高度集中,主要由欧美企业主导,在产品
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2022-2024 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主要
以全球大型原厂和知名授权分销商为主,各期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32.96%、
呈现下滑趋势,但仍相对较高。此外,公司主要以数据合作方式开展电子元器件
线上销售业务,通过 API/EDI、FTP 等多种数据传输方式,接入全球超 2,500 家
优质供应商的海量电子元器件库存数据信息,并利用信息化系统、大数据应用能
力实现对供应商及其库存数据的有效管控,从而高效响应用户在公司线上商城实
时的大量搜索需求。因此,与业内优质数据供应商开展数据合作,是公司业务不
断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公司已与包括恩智浦(NXP)、艾睿(Arrow)、安
富利(Avnet)等知名原厂或大型授权代理商在内的超 2,500 家优质供应商开展数
据合作。
在上述背景下,若主要供应商的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交付能力下降,或公司的
平台规模、服务能力、技术水平无法跟进或满足优质数据供应商的业务发展速度,
亦或受国际政治环境等因素影响,都可能会存在主要供应商终止向公司销售产品
或进行数据合作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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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订单流失的风险
公司中小批量订单占比较高,单笔订单价值相对较低,同时,客户众多且较
为分散,因此,交易客户数、订单规模会直接影响公司收入规模。与传统的分销
渠道不同,公司主要依托互联网开展业务。近年来,公司在搭建及完善供应链体
系和销售团队及建设信息系统/模块等方面投入较大,上述成本、费用大多较为
刚性和固定。当主营业务边际利润贡献较低,无法完整覆盖公司投入的固定成本、
费用时,公司将可能出现亏损。因此,收入规模对公司而言极为重要。目前,公
司处于快速发展期,若供应能力、服务能力无法有效支持业务快速发展,用户体
验变差,将会导致客户、订单流失的风险,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经营现金流大幅波动或短缺风险
上看,发行人的上游供应商以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元器件生产厂商、授权分销商为
主,包括恩智浦(NXP)、艾睿(Arrow)、安富利(Avnet)等,上述供应商占
据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因此在信用政策上对方一般要求预付全部款项或给予小
于等于 30 天的账期;从销售端来看,发行人下游客户以国内生产制造企业为主,
公司根据其信用情况通常给予 1-3 个月的付款账期。因此,整体而言,销售端回
款周期高于采购端的付款周期,导致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期限垫资。
流量转为正数。目前,公司已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了重点监控,以满足公司
日常经营需求,若未来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无
法持续保持对经营现金流进行有效管控,可能会因此产生经营现金流大幅波动或
短缺风险,影响公司未来持续发展。
(六)技术及系统安全风险
(1)技术风险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
新一代技术提升在电子元器件流通领域效率,保持公司业务可持续增长。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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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务的开展、产品开发、信息挖掘及分析等方面对相关技术有较高的要求,如
果竞争对手迅速跟进甚至加速创新,而公司自身研发能力不匹配或者项目投入不
足,将可能面临技术水平落后、业务模式固化等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
司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2)系统安全风险
公司是一家在电子元器件流通领域、并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
企业,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稳定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对公司的经营至关重要,互
联网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影响用户体验的关键因素之一。虽然公司已采取了
完善的数据库备份、数据安全传输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措施,以保障系统的稳定性、
数据资源存储和使用的安全性,但公司仍可能存在受到恶意软件、病毒、黑客攻
击或电力、网络中断,以及其他系统安全运行问题,造成公司网站不能正常访问、
客户终端无法接收信息、公司电脑系统所存储的机密资料外泄等后果,从而影响
公司正常运行,对公司业务及品牌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七)中美贸易摩擦及发行人子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的风险
“实体清单”,同批列入的我国企业还包括浪潮集团、龙芯中科、第四范式、华
大基因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云汉香港仍为“实体清单”企业。
一方面,云汉香港作为单独法人主体,直接受到“实体清单相关管控政策”
限制,限制政策对其业务开展造成了重大影响,云汉香港采购金额占发行人总采
购比重从列入“实体清单”前的 15%左右,下降至低于 1%。
另一方面,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作为其他独立法人主体,并不受“实体清单
相关管控政策”限制,虽有少部分供应商停止了与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合作,
并造成销售毛利方面的损失,但整体影响较小,且随着发行人已采取相关措施进
行应对,负面影响已逐渐缩减。
未来期间,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政府进一步限制半导体领域的技术、
产品向我国转移,将可能对我国电子元器件分销领域的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进而对发行人的境外采购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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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615 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057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云汉芯城”,证券
代码为“3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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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3,951,71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 年 9
月 30 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9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云汉芯城
(四)股票代码:30156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5,116,099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279,025 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951,71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164,389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
售股份数量为 155.925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58%。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获配股票的限售期均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限售的
承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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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限售的
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768,056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7%,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72%。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
(股) (%) 延)
曾烨 16,132,255 24.77 2028 年 9 月 30 日
刘云锋 6,454,820 9.91 2028 年 9 月 30 日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 5,004,000 7.68 2026 年 9 月 30 日
信息”)
芜湖富海浩研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2,835,320 4.35 2026 年 9 月 30 日
称“芜湖富海”)
首次公开 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
发行前已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发行股份 2,544,787 3.91 2026 年 9 月 30 日
伙)(以下简称“国科瑞
华”)
东方富海(上海)创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以 2,502,000 3.84 2026 年 9 月 30 日
下简称“东方富海”)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 1,130,488 1.74 2026 年 9 月 30 日
电子”)
宁波为赛咨询管理中心 1,053,360 1.62 202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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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
(股) (%) 延)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为赛咨询”)
深圳南山东方富海中小微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南山富海”)
厦门西堤拾贰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968,990 1.49 2026 年 9 月 30 日
称“厦门西堤”)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创 933,320 1.43 2026 年 9 月 30 日
投”)
上海鸿迪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鸿迪投 849,083 1.30 2026 年 9 月 30 日
资”)
厦门富海天健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666,680 1.02 2026 年 9 月 30 日
下简称“天健创投”)
CASREV FUND II-USD
L.P.(以下简称 618,000 0.95 2026 年 9 月 30 日
“CASREV FUND”)
周雪峰 600,000 0.92 2026 年 9 月 30 日
李文发 550,000 0.84 2026 年 9 月 30 日
中科贵银(贵州)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543,840 0.84 2026 年 9 月 30 日
下简称“中科贵银”)
深圳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富
海节能”)
郦韩英 484,495 0.74 2026 年 9 月 30 日
秦国君 450,000 0.69 2026 年 9 月 30 日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
南山有限合伙)(以下简 387,596 0.60 2026 年 9 月 30 日
称“中小企业基金”)
珠海拓域壹号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343,333 0.53 2026 年 9 月 30 日
称“珠海拓域”)
镇江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镇江红 333,320 0.51 2026 年 9 月 30 日
土”)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
(股) (%) 延)
昆山红土高新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 333,320 0.51 2026 年 9 月 30 日
红土”)
富海深湾(深圳)移动创
新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富海深湾”)
萍乡市湘裕君源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285,000 0.44 2026 年 9 月 30 日
简称“湘裕君源”)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临港投
资”)
李剑峰 200,000 0.31 2026 年 9 月 30 日
福建开京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福建开 116,280 0.18 2026 年 9 月 30 日
京”)
余满芬 85,000 0.13 2026 年 9 月 30 日
沈笑彦 85,000 0.13 2026 年 9 月 30 日
衣嘉平 85,000 0.13 2026 年 9 月 30 日
夏东 70,040 0.11 2026 年 9 月 30 日
崔振南 38,760 0.06 2026 年 9 月 30 日
小计 48,837,074 75.00 -
首次公 国金资管云汉芯城员工参
开发行 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1,559,259 2.39 2026 年 9 月 30 日
战略配 产管理计划
售股份 小计 1,559,259 2.39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6,856,710 10.53 2025 年 9 月 30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768,056 1.18 2026 年 3 月 30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7,095,000 10.90 2025 年 9 月 30 日
股份
小计 14,719,766 22.61 -
合计 65,116,099 100.00 -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部分数据的加总之和不等于列示的合计数,其尾数部分可能存在差异。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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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标准的说明
公司本次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二)项,即“(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
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1
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27.00 元/股计算,发行人上市时市值约为 17.58 亿元。根
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361Z0187 号),发行人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257,726.9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为 8,407.68 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
元。因此,符合上述标准。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
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
规定的上市条件。” 由于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因此适用原规则
的上市条件。根据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的通知》,“关
于上市条件等事宜的适用衔接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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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Ckey (Shanghai)Internet and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
本
法定代表人 曾烨
成立时间 2008 年 5 月 7 日
住所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258 号 32 幢 1101 室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科技、物联网科技、电子科技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计、制作
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广告,集成电器、模块电路、电
经营范围
子元器件、接插件、通讯器材、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包装材料批
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及
配件、通讯器材的网上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研发,第二类医疗器
械零售、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有效运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基于自建自营的云汉芯城
B2B 线上商城,主要为电子制造产业提供高效、专业的电子元器件
主营业务
供应链一站式服务,并延伸至产品技术方案设计、PCBA 生产制造
服务、电子工程师技术支持等在内的多个领域。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
“F51 批发业”。
电话号码 021-31029123
传真号码 021-6482157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ickey.cn
电子信箱 ad@ickey.cn
董事会秘书 周雪峰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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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
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2
量(股) 量(股) 量(股) 股比例
(%)
董事 2022.3.14-2025.3.13
总裁 2022.3.19-2025.3.13
董事 2023.6.30-2025.3.13
官
首席财务
秘书
首席技术
官
注 1:曾烨通过为赛咨询间接持有 201,971 股。
注 2:周绍军通过芜湖富海间接持有 3,232 股、通过东方富海间接持有 4,086 股、通过南山
富海间接持有 515 股、通过富海节能间接持有 513 股、通过中小企业基金间接持有 164 股、
通过富海深湾间接持有 461 股、通过天健创投间接持有 545 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曾烨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1,613.23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33.03%,此外,发行人股东为赛咨询直接持有发行
人 105.3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16%。曾烨作为为赛咨询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为赛咨询间接控制发行人 2.16%的股份。曾烨合计控制发行
人发行前 35.19%的股份。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
尚未完成,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工作将延期进
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审议换届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亦相应顺
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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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烨为发行人创始人,在 2014 年 6 月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后直接持有发行人
断对外融资,曾烨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逐渐下降,但始终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并且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一直超过 30%。截至目前,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曾
烨仍合计控制发行人发行前 35.19%的股份,为单一第一大股东,且控制发行人
股份比例远高于第二大股东。此外,曾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全
面负责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具
有重要影响力。因此,曾烨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曾烨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郑州大学国际贸易
学士,长江商学院 EMBA,上海市领军人才,“长江智能制造协会”副会长。曾
烨于 2002 年创立深圳市云汉电子有限公司,并于 2008 年创立公司前身上海云汉
电子有限公司,深耕电子元器件流通领域逾二十年,对电子产业供应链服务有着
深度理解和丰富经验积累,带领“云汉芯城”逐步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电子元器
件 B2B 商城。现任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为了更好地激励管理团队、吸引人才,增强管理团队对实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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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实现发展规划,公司建立了员
工持股平台为赛咨询,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为赛咨询持有发行人股份数为 1,053,360.00
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 2.16%。为赛咨询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为赛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3016403942
成立时间 2014 年 5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3.6946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烨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 2 号 A812 室(甬保商务秘书公
注册地
司托管 D14 号)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发行人及其
序 股东姓 合伙人性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
子公司处任职
号 名 质 (万元) (%) 人股数(股)
情况
曾烨 普通合伙
(GP) 人
有限合伙 人力行政副总
人 裁
有限合伙
人
采购副总裁,
有限合伙
人
月离职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被动件产品部
人 总监
有限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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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人及其
序 股东姓 合伙人性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
子公司处任职
号 名 质 (万元) (%) 人股数(股)
情况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业务运营部总
人 监
董事会办公室
有限合伙
人
心主任
客户运营总
有限合伙
人
年 7 月离职
销售总监,已
有限合伙
人
月离职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产品运营高级
人 经理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成本与效率优
人 化经理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总经理高级助
人 理
有限合伙
人
合计 3.69 100.00 1,053,36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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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为赛咨询出具的承诺函,为赛咨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
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 3 月 30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为赛咨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48,837,074 股 , 公 司 本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老股。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比 持股比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例 例
(股) (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控股股
自上市之日 东、实
曾烨 16,132,255 33.03 16,132,255 24.77
起 36 个月 际控制
人
自上市之日
刘云锋 6,454,820 13.22 6,454,820 9.91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力源信息 5,004,000 10.25 5,004,000 7.68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芜湖富海 2,835,320 5.81 2,835,320 4.35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国科瑞华 2,544,787 5.21 2,544,787 3.91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东方富海 2,502,000 5.12 2,502,000 3.84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火炬电子 1,130,488 2.31 1,130,488 1.74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员工持
为赛咨询 1,053,360 2.16 1,053,360 1.62
起 36 个月 股平台
自上市之日
南山富海 1,030,000 2.11 1,030,000 1.58
起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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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市之日
厦门西堤 968,990 1.98 968,990 1.49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深创投 933,320 1.91 933,320 1.43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鸿迪投资 849,083 1.74 849,083 1.30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天健创投 666,680 1.37 666,680 1.02
起 12 个月
CASREV 自上市之日
FUND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周雪峰 600,000 1.23 600,000 0.92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李文发 550,000 1.13 550,000 0.84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中科贵银 543,840 1.11 543,840 0.84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富海节能 515,000 1.05 515,000 0.79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郦韩英 484,495 0.99 484,495 0.74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秦国君 450,000 0.92 450,000 0.69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中小企业基金 387,596 0.79 387,596 0.60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珠海拓域 343,333 0.70 343,333 0.53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镇江红土 333,320 0.68 333,320 0.51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昆山红土 333,320 0.68 333,320 0.51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富海深湾 333,320 0.68 333,320 0.51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湘裕君源 285,000 0.58 285,000 0.44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临港投资 274,667 0.56 274,667 0.42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李剑峰 200,000 0.41 200,000 0.31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福建开京 116,280 0.24 116,280 0.18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余满芬 85,000 0.17 85,000 0.13
起 12 个月
沈笑彦 85,000 0.17 85,000 0.13 自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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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衣嘉平 85,000 0.17 85,000 0.13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夏东 70,040 0.14 70,040 0.11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崔振南 38,760 0.08 38,760 0.06
起 12 个月
国金资管云汉 参与战
芯城员工参与 略
自上市之日
创业板战略配 - - 1,559,259 2.39 配售的
起 12 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 投
理计划 资者
网下发行限售 自上市之日
- - 768,056 1.18
股份 起 6 个月
小计 48,837,074 100.00 51,164,389 78.57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 - - 7,095,000 10.90 无限售期限
网下发行无限
- - 6,856,710 10.53 无限售期限
售股份
小计 - - 13,951,710 21.43 -
合计 48,837,074 100.00 65,116,099 100.00 -
注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注 3: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0,703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国金资管云汉芯城员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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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40,246,289 61.81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
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金资管云汉芯城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云汉芯城资管计划”)。
(二)审议情况
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三)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云汉芯城资管计划最终参与战略配售认购数量为 155.9259 万股,约占本次
公开发行数量的 9.58%。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金资管云汉芯城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UT59
成立时间 2025 年 3 月 10 日
备案时间 2025 年 3 月 20 日
募集资金规模 4,2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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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上限 4,210.00 万元
管理人名称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云汉芯城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及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缴 资管计
获配股
序 劳动关系所属单 款金额 划份额 员工
姓名 职务 数
号 位 (万 的持有 类别
(股)
元) 比例
云汉芯城(上
核心
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云汉芯城(上 高级
股份有限公司 人员
云汉芯城(上 首席财务 高级
股份有限公司 秘书 人员
云汉芯城(上
人力行政副 核心
总裁 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
深圳市汉云电子 董事、首席
有限公司 运营官
人员
云汉芯城(上
市场营销副 核心
总裁 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云汉芯城(上
核心
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云汉芯城(上
核心
员工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4,240.000 1,559,259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用。
签订了劳动合同。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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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627.902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
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0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
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
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
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
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57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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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云汉芯城资
管计划,云汉芯城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55.9259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9.58%。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44.185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55.9259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58%。本次发行初始战
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88.2594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 1,056.8766 万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1.80%;网上发行数量为
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 1,471.9766 万股。
根据《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整,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股份的
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62.4766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发行数量的 51.8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09.50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
配 售 数 量 后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48.20% 。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根据《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5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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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3 日(T+2 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7,062,967 股,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190,700,109.0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
量为 32,033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金额为 864,891.00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
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7,623,672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205,839,144.0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094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金额为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3,127 股,包销金额为 894,429.00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0.20%,占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0.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人民币 6,801.3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152.02 万元。
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361Z0048 号”《验
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801.35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3,738.36
审计验资费用 1,910.19
律师费用 64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2.80
合 计 6,801.35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
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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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1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43,953.37 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
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7.20 元(按照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36 元/股(按照 2024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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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361Z0187 号)。公司 2022 年、
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
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361Z0007 号)。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
资者注意。
同时,公司 2025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
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三)2025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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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5 年修订)》,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21631010010051156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 年 9 月 11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
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采购和销售价格、产品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和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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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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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电话 021-68826021
传真 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 丘永强、曾弘霖
项目协办人 陈祎
项目组成员 杨彧颀、郑晓婷、赖成成
联系人 丘永强
二、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云汉芯(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云汉芯(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云汉
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云汉芯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国金证券
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
指定丘永强、曾弘霖作为云汉芯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
导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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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承销保荐分公司执行总经理。
具有 10 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了翔港科技(603499.SH)首次
公开发行、济民制药(603222.SH)非公开发行股票、巴士在线(002188.SZ)重
大资产重组、翔港科技(603499.SH)可转债等项目。
保荐代表人,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承销保荐分公司执行总经理。
拥有 10 年以上投资银行相关工作经历,曾主持或参与了特宝生物(688278.SH)、
好利来(002729.SZ)、力鼎光电(605118.SH)、立达信(605365.SH)等首次公
开发行项目,南威软件(603636.SH)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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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三、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
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
公司股份。
四、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价格调整)。
五、如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则本人届时所
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延长 6 个月;如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则在前两项基础上本人
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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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
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承诺函第一条规定。
七、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
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三、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价格调整)。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承诺函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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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
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延长 6 个月;如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 50%以上的,则在前项基础上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延长 6 个
月;如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则在前两项基础
上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延长 6 个月。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
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1)股东刘云锋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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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价格调整)。
六、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
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
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2)其他担任董事、高管的股东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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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
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
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企
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
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
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在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
二、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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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通知和
公告义务。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
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在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
定。
二、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通
知和公告义务。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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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
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
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
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在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
二、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通知和
公告义务。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
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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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在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
定。
二、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
公司将严格依照《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
严格依照《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本企业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企
业将严格依照《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
严格依照《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四)关于股份购回及欺诈上市股份买回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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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或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启
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
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回购完成后,本公司股票将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申请终止上市。”
“一、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或被认定构成欺诈上市的,
本人将促使公司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
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回购完成后,本人将利用对发行人的控股/控制
地位促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云汉芯城大数据中心及元器件交易平台升级项目、云
汉芯城电子产业制造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云汉芯城智能仓储建设项目,以推动公
司主营业务发展,有效优化公司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公司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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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顺利实施,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
投资回报。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制
定了《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公司
将及时存放募集资金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将更加注
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营
运的效率与效果。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
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
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通过上述举措提升现有业务盈利能
力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就利润分配
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的议案》,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曾烨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日起,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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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为赛咨询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日起,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
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及高管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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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
章程(上市草案)》,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参见“第九节 投
资者保护”之“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差异情况”。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鉴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在此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
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二、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三、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
四、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鉴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在此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
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二、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三、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本人承诺事项;
五、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延期锁定;
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鉴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在此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
成本企业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企业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二、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三、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本企业有权直接扣除本企业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本企业承诺
事项;
五、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企业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企业所
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
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鉴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在此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
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
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二、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三、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本人承诺事项;
五、公司有权直接按本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延期锁定;
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八)关于无虚假陈述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
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就
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
等裁判、决定。”
“一、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
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本次发
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
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一、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
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本次发
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
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保荐人已经审阅了云汉芯城(上海)互
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确认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人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保
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
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云汉芯城(上
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
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
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等事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应对发行人发行失败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烨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要求暂停发行、中止发行或暂缓上市的,本人承诺立即促使发行人执
行相应的措施和预案。如果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涉及向认购人返还其已缴纳款项及冻结资金利息的,本人将促使发
行人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按时足额返还款项。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
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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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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