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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版: 山东出版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18:05:17

证券代码:601019   证券简称:山东出版         公告编号:2025-047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5/10/10       -   2025/10/13   2025/10/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16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86,900,000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放日
 A股      2025/10/10     -   2025/10/13 2025/10/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出版投资有限公司的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在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6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转让股票时,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
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
该现金红利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054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
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
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531-82098193
  特此公告。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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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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