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2 证券简称:海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6 - 2025/9/29 2025/9/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12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1,251,36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250,273.6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6 - 2025/9/29 2025/9/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赣州诚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玲珑轮胎有限公司、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赢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前述五位股东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他股东均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为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0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
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人民币 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23-86559771
特此公告。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