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
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
法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南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 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内幕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
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
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
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
应当在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
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
部予以保存。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
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
将要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内幕
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经理作为公司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
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
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漏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果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澄清公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
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
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定稿
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南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
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
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委托律
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四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
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
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第四十九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
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
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
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
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第五十五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其信息披露
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公司向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
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
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
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第六十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及本制度未尽
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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