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5-038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6.6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18 - 2025/9/19 2025/9/19
差异化分红: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届次和日期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4 月 17 日
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已授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 2025 年中期(包含半年
度、前三季度)现金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
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公司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6.60 元(含
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进行其他形式利润分配。若在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拟维持
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72,041,101 股,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数
金红利 473,591,586.6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
如下:
股本=(71,756,301×6.60)÷72,041,101≈6.5739 元/股。
形式利润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6.5739)÷(1+0)=前收盘
价格-6.5739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18 - 2025/9/19 2025/9/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卢竑岩、陈拓琳、翟健、高岩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6.60 元;个人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含 1 年),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60 元,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知》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94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9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6.6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3213580
联系邮箱:ir@g-bits.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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