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药包 公告编号:2025-083
债券代码:123221 债券简称:力诺转债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有的“力诺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力诺转债”的收盘
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力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山
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力诺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将“力诺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触发回售的原因
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力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 用 途 的议 案 》 ,详 细 内容请 参 见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在 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7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
过后 20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
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
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综上,“力诺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三)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
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其中,i=1%(“力诺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8 月 23 日至 2026 年
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9 月 12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20/365=0.055 元/张(含税)。
综上,“力诺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055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力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44 元/张;对于持有
“力诺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为 100.055 元/张;对于持有“力诺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
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为 100.055 元/张。
(四)回售权利
“力诺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力诺转债”。“力诺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
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
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
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9 月 12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的回售
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
(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
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
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力诺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5 年 9 月 2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5 年 9
月 2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力诺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力诺转债”持
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两项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
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力诺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力诺转债”正常交易。
四、备查文件
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