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宏英智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9 20:07:19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及公平性,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
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
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董事会
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
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9-09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9-09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9-09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