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9人,可行权的期
权数量为241.40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2%。行权价格为6.90元/份,
行权模式为自主行权。
励对象共计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2.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
本比例为0.30%。
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
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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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7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7 月 29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
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八)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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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剩余
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4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十)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
(十四)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
(十五)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预
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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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剩余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
(十七)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
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及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
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 40%。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自授予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9
月 21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是否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
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条件
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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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 2024 年营 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10.32
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亿元;或公司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7000.00 万元;
(“营 亿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
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净利润”指归属于上 成。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
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S)分为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具体如下表所示:
中: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满足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行权条件;39 名激励对象个人
不合格 层面考核结果为“良好(B)”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D) 及以上;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8 名激
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良好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
(B)”及以上。
限售额度=个人当批次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办理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激励计划》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条
件,公司将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 0.64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届满,公司将按照规定将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 0.9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 1.545 万份,注销完成后,首次授
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剩余 241.40 万份,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
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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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获授的股票期 本次可行权 剩余未行权的 本次可行权数
姓名 职位 权数量 数量 股票期权数量 量占已获授期
(万份) (万份) (万份) 权数量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共 39 人)
合计 603.50 241.40 0.00 40.00%
注:上述可行权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个人层面考核未满足行权条件所需要注销的股票期权。
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并按相关规定为激励对
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限内(法定禁止行权期除外)
自主行权。
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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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
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
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
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对于本批次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
发生变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
备上市条件。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
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
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
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
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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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售数量占已获
序号 姓名 职位 股票数量 限售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授限制性股票
(万股) (万股) (万股)
数量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共 5 人)
合计 430.00 172.00 0.00 40.00%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五、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
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
程序,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其
行权对象、行权数量及解除限售对象、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解
除限售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行权、解锁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规定的
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
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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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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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