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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8 21:07:00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意对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首次授予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545万份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7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7 月 29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
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八)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剩余
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4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十)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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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
  (十四)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
  (十五)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预
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六)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剩余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
  (十七)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
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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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一)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条件,
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0.64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届满,公司将
按照规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 0.90 万份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545 万份,注销完成后,
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241.40 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
得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审核,认
为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的原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
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的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规定
的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
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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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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