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天元 TIANYUAN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
核查意见
致: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
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市城投集团”)持有的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经办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
最终依赖于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核查意
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
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
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
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
经办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经办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
核查意见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作任何其他目的。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并经经办律师核查,
上市公司制定及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格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环节和进展情况。
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核查意见
并与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保证不向与本次交易无关的任何
第三方(包括协议各方及其所属企业内与本次交易无关的人员)透露相关敏感信
息。
会正式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办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采取了必
要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此页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唐斌
经办律师:
温莉莉 刘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