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5 证券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9/10 - 2025/9/11 2025/9/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1 日的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 25,720,000 股华发股份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的
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
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
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2,752,152,11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 25,720,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2,726,432,116 股。
按此计算,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4,528,642.32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
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2,726,432,116×0.02)÷2,752,152,116≈0.01981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
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
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即: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98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9/10 - 2025/9/11 2025/9/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及华金证券-珠海华发
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融汇 31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
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每股税后现金红利 0.01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
税人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联系电话:0756-8282111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