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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 中国动力关于"动力定02"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2 00:10:21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5-058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 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动力定 02”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动力定 02 债券付息登记日:2025 年 9 月 8 日;
      动力定 02 债券除息日:2025 年 9 月 9 日;
      动力定 02 债券兑息日:2025 年 9 月 9 日。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动力”)于
息。根据《中国动力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修订稿)》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债券简称:动力定 02;
   (二)债券代码:110808;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150,000 万元;
   (四)发行数量:15,000,000 张;
   (五)票面金额:100 元/张;
   (六)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债券利率: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
年 1.8%、第六年 2.0%;
   (八)债券期限:6 年,自 2020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8 日止;
   (九)上市日期:2021 年 3 月 9 日;
   (十)转股期限:2021 年 3 月 9 日至 2026 年 9 月 8 日(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 20.23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19.69 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动力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修订稿)》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8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8%(含税),即每
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1.8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动力定 02 债券付息登记日:2025 年 9 月 8 日;
   (二)动力定 02 债券除息日:2025 年 9 月 9 日;
   (三)动力定 02 债券兑息日:2025 年 9 月 9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9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动力定 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付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付息。如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付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付息服务,后续兑付、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因此,公司对居民企
业持有的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8 元人民币(含税)。
   (二)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
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
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8 元。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
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
利息额 20%征收,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1.8 元人民币(税前),
实际派发利息为 1.44 元(税后);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在兑
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
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72 号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010590
  (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联系电话:010-56052437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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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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