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9 证券简称:军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3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签订
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公司近日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
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或“本投资协议”),双方就哈萨克
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的投资事
宜达成了合作。若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后续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克斯坦共和国最大城市,也是该国经济、金融、文教、科技、交通中心。投资协议明确阿拉
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为不少于 2000 吨/日,若项目后续顺利
推进,将是公司继 2024 年成功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首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
特许经营权、2025 年 3 月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政府签订《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
架协议》、2025 年 5 月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处签订《伊塞克湖州
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卡拉科尔市和巴雷克奇市)》后,在海外市场特别是中亚市场
拓展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
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扩大公司品牌国际影响力,
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投资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项目
未能按计划推进、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项目最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
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和阿拉木图市政府表示愿意在其权限范围内促进旨
在改善生态可持续性的投资倡议,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表达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
拉木图市建设并运营一座固体废物处置发电设施的意愿。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
源部、阿拉木图市政府与公司协商一致,三方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
木图市签署了《三方初步谅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阿拉木图市
政府签署<三方初步谅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生态与自然资源部部长叶尔兰·努拉利耶维奇·努桑巴耶夫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
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
二、投资协议具体情况
投资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一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 以部长叶尔
兰·努拉利耶维奇·努桑巴耶夫代表, 其依据 2025 年 8 月 13 日第 625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决议行事(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另一方为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投资者”)。以下统称为“双方”。
(一)投资协议双方介绍
(1)名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
(2)性质:境外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为政府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
态与自然资源部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名称: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
(2)企业识别码:250740031174
(3)地址: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图尔克西布区,萨克萨乌尔斯克街,19 号,邮编
(4)创始人/股东: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25 年 7 月 29 日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与自然资源部
另一方:军信环保(阿拉木图)有限公司
(1)协议标的
(1.1)本协议标的是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投资项目,
根据以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活动通用分类》所列经营类型:OKED 38210--无害废物的
处理和处置。
(1.2)根据《企业法典》第 295-2 条,除海关法律规定外, 投资者享有本协议的稳定性
保障。
(1.3)为实施本项目,投资者将投资金额为不少于 1,450 亿坚戈(折合不少于 2.8 亿美
元),并按照投资项目实施时间表执行。
(1.4)项目实施周期: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的建设期为 24 个月, 该期限
可予以延长不超过 6(六)个月, 若在初始期限届满前,负责技术监督的授权机构(或人员)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城市规划与建设施工活动的法律, 予以确认本项目的建筑安装
工程已完成不少于总工程量的 70%。
本项目的基本指标如下:
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 预留 SCR(选择性催化还原);
利用方式。
(2)双方的权利
(2.1)授权机构有权
内与投资者开展谈判;
息;
施;
(2.2)投资者有权
外币,并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法律的规定,办理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资金汇入及自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资金汇出。
(3)双方义务
(3.1)授权机构必须
—与可再生能源支持结算金融中心就收购由废物能源化利用所产生电力的合同;
— 与相应地方执行机构, 其负责在废物管理主体之间分配垃圾处理费率的合同;
强制征收(因本协议引发的法院审理除外)及其他类似措施的影响;
的地块。
方执行机构向投资者供应不低于 1,600 吨/日的生活固废;
筑、城市规划与建设施工活动领域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及工程服务)在本项目
建设期及投产运营后一年内,根据由相关中央主管国家机构与项目实施辖区的地方执行机构
和主管移民事务的授权机构一致确定的职业清单及哈籍人员比例,免于外国劳动力来哈萨克
斯坦工作所需的配额及获得工作许可的要求。
- 确定电价为每千瓦时 55 坚戈,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指数化。结算以哈
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货币进行。电价由可再生能源支持结算金融中心支付, 依据本协议相
关条款规定的由投资者与可再生能源支持结算金融中心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为每吨 7,000 坚戈(投资者不负责垃圾的收集与运输)且根据本
协议相关条款由相应地方执行机构保障支付。
- 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经营活动、本协议框架内通过投运新建、扩建或更新的固定资产
所获得的项目收入,自本协议签署当年的 1 月 1 日起,给予 10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
最多不超过连续 10 年(自本协议签署次年的 1 月 1 日起算);
- 对用于实施本项目的地块,自本协议签署当月 1 日起,土地税税率所用系数为 0, 期
限最多不超过连续 10 年(自本协议签署次年的 1 月 1 日起算);
- 将第一件资产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法律要求
计入固定资产的当月 1 日起,对用于实施本项目的资产, 按 0%税率计算财产税,期限最多
不超过连续 8 年(自第一件资产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和财务报告
的法律要求计入固定资产次年的 1 月 1 日起算)。
- 确保进口技术设备、其配套件及备件、原材料和/或材料时,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法律, 免征进口关税。
(3.2)投资者必须
应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包括遵守与住宅和公共用途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要求;
以及技术维护的义务;
的有利条件(每年不少于 3 名当地员工);
包括废物管理方向; 在投资者所实施的项目中, 为哈萨克斯坦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创造良好
的就业机会;
地;
- 每半年提交一次基础报告,最迟应在报告期结束后下个月的 10 日前提交;
- 确保厂区周边环境整洁,防止废物的个别组分扩散至接收料仓之外;同时,确保排放
物和废水中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工业排放(综合防止和控制污
染)》第 2010/75/EC 号指令所规定的标准;
- 在废物接收后,应确保对列入《不得进行能源化利用的废物清单》的废物成分进行人
工和/或自动化的分拣与分类;
- 在每一个有组织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源和(如有)废水排放源上,安装自动化环境排放
监测系统,并确保相关数据以在线方式传输至信息系统;
- 就项目性质或运行方式的拟变更、以及项目拟进行的扩建事项进行通知;
- 项目应包括接收周边居民点废物;
- 项目应配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废气净化系统。若无法安装 SCR 系统,应在设计
阶段预留后续升级至 SCR 所需基础设施,包括催化剂安装空间、烟气与还原剂投加的集成可
能性。为论证切换至 SCR 系统的必要性,应在项目投运后第一年, 确保向授权机构提供运行
指标分析结果;
- 确保在项目实施区域内种植绿化植被;
为哈萨克斯坦公民。
的技术。
(4)争议解决
(4.1)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任何条款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争议和分
歧。
(4.2)若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争议可提交至以下机关解决:“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
国际仲裁中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机关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4.3)鉴于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
条款将任何争议提交仲裁审理,并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强制性限制。
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辖区的法律所享有的权利,若该等权利可能被用于中止、拖延、
限制、削弱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承诺不援引和不允许援引包括豁免权在内的任何权利,以阻碍该等
仲裁裁决的执行。
(4.4)尽管本协议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下列事项上不放弃任何豁免
权:
使团、派驻国际组织的使团, 或在国际组织机构或国际会议上的国家代表团职能的银行账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委托管理的财产。为避免疑义,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对依据国际协定、公约和(或)任何适用法律所享有的豁免、特
权和(或)例外的放弃、削减或其他更改。
售用途的财产;
的财产。
(5)协议的生效与有效期
(5.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5.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 25 年,期满后终止。
三、签署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成果。项目若顺利实施,将是继公司
月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政府签订《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议》、2025 年 5 月
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驻伊塞克湖州全权代表处签订《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框架协
议(卡拉科尔市和巴雷克奇市)》后,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
大公司海外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
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签署本协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
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合作方形成重大依赖。
发电项目,若项目成功实施,将极大地改善当地人居环境,实现垃圾等废弃物“变废为宝”,
为当地提供持续稳定的绿色能源,造福社会和人民,有助于公司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为公司
后续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拓展固废处理和绿色能源业务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签署本投资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预计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从而导致项目
未能按计划推进、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最终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
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签署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