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
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万润新能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5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130.379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9.88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638,858.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4,295.94 万元(不含增值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14,562.2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2〕50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4,562.26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
民币 488,353.43 万元。根据《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
号 募集资金金额
宏迈高科高性能锂离子电 湖北宏迈高科新材料
池材料项目 有限公司
湖北万润新能源锂电池正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
极材料研发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 126,208.83 126,208.83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
于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二)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有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暂时闲置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尚未使用募集资金 24,967.62 万元(含募集资金现
金管理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其中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
募集资金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 注
(万元)
募集资金结存、24 万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十堰分行
年磷酸铁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4 万吨/年磷酸铁锂联产
公司十堰分行 24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十堰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4 万吨/年磷酸铁锂联产
公司滨州分行 24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4 万吨/年磷酸铁锂联产
公司深圳文锦支行 24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24 万吨/年磷酸铁锂联产
公司鄂州支行 24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合 计 / 17,867.61 /
[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415010100100577647 账户已于 2025 年 6 月注销。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前次购买理财产品尚未赎回情况
截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尚未赎回的余
额为 7,100.0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购买金额 是否 期末余额
受托方 产品名称 起始日 到期日
(万元) 赎回 (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 深圳市华虹清源环
限公司深圳文锦 保科技有限公司 4,300.00 2025/5/15 2025/11/11 否 4,300.00
支行 180 天封闭式产品
兴业银行股份有 深圳市华虹清源环
限公司深圳文锦 保科技有限公司 2,800.00 2025/6/13 2025/12/10 否 2,800.00
支行 180 天封闭式产品
合计 — 7,100.00 — — — 7,100.00
(二)本次现金管理目的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
增值,增加公司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
(三)本次现金管理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
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该有效期限尚未届满。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不
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上一次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资金。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根据
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
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
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本次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将优先用于
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
四、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
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现金管理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现金管理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尽管公司(含子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品种进行现金
管理,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
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针对现金管理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产品进
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
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合作方、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
判断存在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严格控制现金管理风险;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定期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业机构进行审计;
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六、履行程序及监事会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购买的产品
不得用于质押。上述额度自上一次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
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正
常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况;本次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是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