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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39:46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
意见或建议;
  (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如采取其他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未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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