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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5 03:01:5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
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
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之日生效,但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搜寻、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
政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八)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
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董事会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议
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
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若经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或
网络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
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
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
告或决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搜寻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
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
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
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
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语音、视频等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
足三人时,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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