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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股份: 标准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7:11:11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任或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若
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委员所占比例不
符合本细则规定,在新的委员选出之前,拟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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