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7 证券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2025-041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8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21 - 2025/8/22 2025/8/2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后的公司总股本6,106,877,36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8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35,879,189.33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21 - 2025/8/22 2025/8/2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化投资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6 元人民币(含税)。待上述股东
转让公司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74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74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
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
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
所得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6 元人民币(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765697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