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商品交易
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只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
料的价格风险,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得进行投机。
第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期货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品种、质量和规格相
同、相近的期货品种;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
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对于大宗订货合同,公司在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
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记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
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
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
(六)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业务保证金比例,参考公司需要进行期货
业务的具体数量及期货平仓、交割业务的需求,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保证金资金规模不
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按照
本制度规定制订相应的业务实施细则开展套期保值工作。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
理中心负责人和供应链中心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工作小组组长。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情
况,提交本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包括具体品种、数量等,开展本年度的套期保值具体
工作。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公司营销管理中心负责中标信息或者销售合同、订单的收集、汇总。
第十条 公司供应链中心是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操作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同时负责现
货采购。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
及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
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章 期货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营销管理中心负责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登记。凡接
到预中标、已中标项目信息或公司已参与投标项目经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评审后需套保
的,营销管理中心及时编制项目原材料需求表,报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原材料需求表,结合中标价格等综合信息,
确定期货保值买入量和买入月份。
第十五条 营销管理中心根据收到的合同或订单生产任务通知书计算排产用原材料
数量;供应链中心根据生产指令上报实际采购用量;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排产
用量和实际采购量,确定期货保值平仓量,进行套保平仓买入现货。
第十六条 供应链中心根据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指令及账户资金情况,及时提出套
保资金申请,经履行公司审批手续后交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将资金调拨至公司期
货账户。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将当天的期货交易明细登记
在套期保值相关表单中,每月将明细表提交给计划财务部存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
季度汇总套期保值业务盈亏情况提交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例会,供应链中心报告上月度开平仓情
况、盈亏情况、期末结余头寸情况以及需要进行当月移仓的持仓情况;营销管理中心报
告当月新增中标或者订单用原材料数量、实际排产量; 物资采购部报告实际采购量,
套保仓位变动情况。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
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及时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来 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
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
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
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
作小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
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
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提交上
月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
效果等。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
台帐并向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
等 信息。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交易档案实行分级保存、公司统一管理的制度。公司负责保
管的档案资料包括:
期货业务开户文件;
期货业务授权文件;
各类套期保值计划;
各类内部报告、发文、批复等。
供应链中心除上述资料外,还应保存:
交易合同;
交易结算资料;
交易内部单据。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计划、所有交易原始资料、所有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
存十年。期货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所有档案文件到期销毁时需报经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信息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
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
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经评
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同时废
止,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