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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2:44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
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
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
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
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
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
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
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涉及独立董事的条款,于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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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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