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新铝时代”)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宏联电子 10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新铝时代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如
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和释义与《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释义
具有相同含义。
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
核查意见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
密措施:
(一)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
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
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二)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
保密责任。
(三)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
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进程内容等,相关
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四)上市公司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
为。
二、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匡彦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