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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 关于“恒逸转2”2025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5 00:15:51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5-078
债券代码:127067          债券简称:恒逸转 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逸转 2”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逸转 2”(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4.00 元(含税)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7 月 18 日卖出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
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开始支付自 2024 年 7 月 2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0 日期间的
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按面值发行
即 2022 年 7 月 21 日至 2028 年 7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第三年 0.4%、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月 27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1 月 27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
(2028 年 7 月 20 日)止。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三、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本期为“恒逸转 2”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2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0
日,票面利率为 0.4%,每 10 张“恒逸转 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对于“恒逸转 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
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4.00 元;对于“恒逸转 2”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
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 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
代扣代缴。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恒逸转 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
  联系人:赵冠双
  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传真:0571-83871992
  (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毛宗玄、朱玮
  联系电话:0571-85783754
  传真:0571-85783754
  (三)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八、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恒逸转 2”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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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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