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
“公司”、
“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
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
构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也不涉
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 彤 田 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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