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电新能 股票代码:600930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uadian New Energ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福建外贸大厦32层02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66 号 4 号楼 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本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
份数量的 70%(向上取整计算)锁定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
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
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
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
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
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
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
险。
(四)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未来股价仍可能下跌的风险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
和供应业(D44),截至 2025 年 7 月 2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7.84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对应 2024 对应 2024
年的静态市 年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元
盈率(扣非 盈率(扣非
(元/股) (元/股) /股)
前) 后)
算术平均值 17.60 18.5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7 月 2 日(T-3 日)。
注 1:2024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2025
年 7 月 2 日)总股本;
注 2:大唐新能源为港股上市公司,港股市场与 A 股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故未列示;
注 3: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 3.1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未行使
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 15.28 倍,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
发行后市盈率为 15.56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
均静态市盈率,亦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4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
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
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
电补贴核查工作,电网企业自查范围为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
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企业自查范围为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并网,
有补贴需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
司已通过国家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各发电项目相关自查信息填
报工作,国家核查工作组和各省(区、市)核查工作组正根据各电网企业和各发电企业
的自查情况,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2022 年 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
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
释的通知》,同年 10 月,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示了第一批经核查确认的 7,344 个合
规项目,后续公示期满后将根据相关部门工作进展公布合规项目清单;2023 年 1 月,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
基于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进展,公司结合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情况进行了最佳会
计估计,对涉及“项目并网”相关情况、“装机容量”相关情况、“年度规模”相关情
况的 77 个项目,按照谨慎性原则不确认或已冲减相关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并对该等
存在减值迹象的风力、太阳能电站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算,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
冲减收入金额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总计 9.35 亿元,其中冲减收入金额 5.87 亿元,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3.48 亿元。鉴于上述补贴核查工作尚处于进行过程中,合规项目将
分批予以公示,核查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
致有补贴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补贴单价、补贴电量发生变化,或未来受到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亦或可再生能源补贴回款情况发生变化,则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
(二)部分项目并网发电及上网电量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新项目正式投产前,需由项目所属地方电网公司对电力系统接入方案进行评审,
取得其同意接入的意见,且电场(站)升压站及设备验收合格具备带电条件后,电网公
司出具并网批准意见。如果未来公司新开发项目不能及时获得相关电网公司的并网许可,
项目的整体进度将会被延误,造成并网发电时间不确定,进而影响项目的收入。
另外,电量消纳受制于升压站、输电线路等电网设施,尤其是特高压输电线路等建
设进度的影响,可能出现升压站、输电线路或其他电网设施建设滞后的情形,进而致使
即使成功并网后也会有上网电量低于预期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弃风限电及弃光限电风险
公司已并网风力及太阳能发电项目必须服从当地电网公司的统一调度,根据用电需
求调整发电量。当用电需求小于发电供应能力时,发电企业必须根据电网的调度要求,
使得发电量低于发电设备的额定能力,该种情况称为“限电”。由于目前技术条件所限,
限电导致发电企业的部分风资源和光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造成所谓“弃风”
“弃光”
现象。
报告期内,公司弃风率分别为4.78%、4.03%及4.89%;弃光率分别为3.11%、4.77%
及7.42%。随着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以及智能电网的发展,公司积极优化电场(站)
布局,新能源消纳有所改善,但未来如果出现消纳需求降低、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进展
不及预期等情况而导致弃风、弃光,将会对公司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四)上游设备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一般而言,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主要采购内容为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设备、相关施工及
服务。风电方面,公司与其他风力发电企业的主要采购内容包括风机、塔筒等主要风力
发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风机采购合同价格分别为1,843.49元/千瓦、1,642.92元/千瓦
和1,628.97元/千瓦;塔筒合同采购价格分别为624.39元/千瓦、471.20元/千瓦和453.99元/
千瓦。太阳能发电方面,公司与其他太阳能发电企业的主要采购内容包括光伏组件等主
要太阳能发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价格分别为1,883.18元/千瓦、
游设备采购价格的波动将影响公司新建项目的收益率。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组件采购合
同价格呈现下降趋势;风机及塔筒采购合同价格呈现下降趋势,未来不排除因行业竞争
情况、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出现上涨。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上游设备价格的
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五)市场化交易导致平均售电单价波动和业绩波动风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市场、上网电价由市场
形成,配套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和增量分类施策,保持存量项目政
策衔接,稳定增量项目收益预期。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
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的新能源存量项目,电量
规模由各地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机制电价,按现行价格政
策执行,不高于当地煤电基准价,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将在2025年底前出台。
现阶段,根据《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可再生能
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消纳。
同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和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差异主要体现在燃煤发
电基准电价和交易结算电价之间,主要原因是市场化交易结算电价系集中撮合形成,市
场化交易结算电价主要受到当地当时的电力供需形势的影响,既有可能低于当地燃煤发
电基准电价,也有可能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电价。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分别为265.91亿千瓦时、409.82亿千瓦时及543.05
亿千瓦时,占上网电量比例分别为51.60%、61.80%及62.29%,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有
所上升。市场化交易占比的提升将对包括公司在内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未来的上网电量和
平价售电单价产生影响,以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状况为基础,假设上网电量及市场化交
易结算平均电价不变的情形下,鉴于2022年度公司市场化电量交易结算电价低于燃煤发
电基准电价,若市场化交易上网电量占比上升10%,则公司整体平均售电单价下降0.96%。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新能源上网电量逐步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过
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来上网电价可能存在波动风险,进而使得公司业绩产生波动。
(六)自然条件对发电量影响较大的风险
风力、太阳能发电行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公司风光电场(站)实际发电情况与
风力和光照等自然条件直接相关,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光照强度、光照时长
等。若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发生不利变化,造成发电项目的风力、太阳能资源实际水平
不及投资决策时的预测水平,进而导致项目投资收益率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
成不利影响。
(七)土地房产相关风险
公司拥有遍布全国多个区域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多地区的分子公司,
因此需要较多的土地、房产,占地面积较大,涉及土地性质和权属情况复杂。截至2025
年2月28日,从占地面积来看,公司自有土地办证率为95.83%,自有房产办证率为80.25%。
公司将土地房产手续完善纳入增量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
并针对存量项目进行整改,推进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办理工作,土地房产办证率不断提升。
由于公司发电项目数量持续增长,相关权属证照办理工作受当地土地规划、用地指
标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公司仍存在少量已投产发电项目未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
的情况,未来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关联交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华电下属企业华电科工、国电南自等关联方采购工程承包及
设备等以进行项目建设,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向关联方采购的总金额分别为
额的比例分别为18.18%(经重述)、13.05%(经重述)和13.02%。公司向中国华电下
属企业进行采购系基于关联供应商的行业地位、项目建设质量可靠性、设备供应及项目
建设的稳定性和时效性考虑,均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
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若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执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
足、治理不够规范等情况,可能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
险。同时,按照相关规则,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时,关联董事、关联
股东需要回避表决,未来如果必要的交易不被批准,公司可能无法按照计划进行交易,
进而影响项目进度。
(九)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资产的相关风
险
华电新能是中国华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
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保护股东利益,避免同业竞争风险,中国华电已尽最大努力将
其控制的绝大部分新能源资产整合到华电新能体内,但由于合规性、政策性原因、行政
要求或规定、强制性招投标条件等因素,中国华电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仍有部分公司获得
了新能源项目的核准备案但尚未注入华电新能。新能源发电项目在指标获取与核准(备
案)阶段存在一定竞争性和替代性;现阶段在采购端和销售端不存在竞争性、替代性,
但随着未来电力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未来市场环境、
电力企业经营模式改变可能导致新能源发电项目间产生其他潜在竞争风险;但是华电新
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不存在对华电新能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电新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在运行期、建设期和完成核准(备案)的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共1,254.37万千瓦,占华
电新能运行期、建设期和完成核准(备案)项目装机容量(超过20,061.71万千瓦)的6.25%;
其中177.36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涉及上市公司独立性、业务存在实质区别等原因将不会注
入华电新能;剩余1,077.01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占华电新能在运及储备项目装机容量的
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推动上述项目资产依法依规注入华电新能,但具体注入时间受到
项目法律瑕疵整改进度、项目建成投产进度和其他前置程序影响,目前仍具有不确定性。
若上述拟置入华电新能的项目不能及时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造成项目注入华电新能
进度不及预期,或未来由于其他外部客观因素导致新增未置入华电新能的新能源发电项
目,将对公司整合中国华电下属新能源发电业务和自身装机容量增长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
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
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51035 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
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
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
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
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6 号)批准,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本公司 A 股股本为 4,096,894.4214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其中 250,517.5252 万股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电新能”,证
券代码为“60093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7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华电新能;扩位简称:华电新能源集团
(四)股票代码:60093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96,894.4214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96,894.4214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0,517.5252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46,376.8962 万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920,911.0462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48,447.2107
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数量的 7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
票数量为 31,055.8252 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72,463.8355 万股。
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外,其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发行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1第 3.1.2 条选择
的具体上市标准为:
“最近 3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根据安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实现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83.14 亿元、95.43 亿元和 85.24 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246.73 亿元、295.80
亿元和 339.68 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98.05 亿元、184.76 亿元和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不低于 1 亿元且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符合上述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2024〕51 号),对原《上市规则》涉及上市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新《上市规则》(2024)。根据
上述通知中关于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新《上市规则》(2024)第 3.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
(2024)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
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通过上交所上市审
核委员会审议,故本次发行上市适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2025 年 4 月 25 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5〕59 号),关于上市条件的适用衔接
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dian New Energ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注册资本(发行前):人民币 3,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侯军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1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2 年 3 月 9 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75 号福建外贸大厦 32 层 02 单元
主要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 B 座 9 层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主营业务:公司系中国华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
一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
营。除提供电力产品外,公司还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
兴、参与戈壁绿化等环保行动、实现积极的社会影响,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地和全
社会可持续发展融入公司业务发展的长期目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
源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83567369
传真号码:010-83567575
互联网网址:www.chdne.com.cn
电子邮箱:ir@chdne.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黄永坚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联系电话:010-8356736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电福瑞,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电。本次公开发行前,中国华电
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电福瑞间接控制公司 52.40%的股份,通过其控股的华电国际间接
控制公司 31.0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83.43%的股份。
企业名称 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0 年 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306,132.874285 万元
实收资本 1,306,132.874285 万元
注册地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 396 号中国华电福建总部大楼 11 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 396 号中国华电福建总部大楼 11 层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构成 1 中国华电 1,306,132.87 100.00
合计 1,306,132.87 100.00
控股股东主营业务为火力、水力发电等常规能源业务,发行人是中国华电风力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两者业务不构成竞
主营业务的关系
争
单位:万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 总资产 49,085,023.63
据(2024 年度财务数 净资产 13,011,639.73
据经天职审计) 营业收入 5,816,968.55
净利润 1,073,020.04
企业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 日
注册资本 3,70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700,000.00 万元
注册地 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中国华电总部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构成 注
合计 3,700,000.00 100.00
实际控制人的主营业务为组织电力的生产、销售;煤炭、页岩气开发、投资、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经营和管理等。发行人是中国华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业务最
主营业务的关系
终整合的唯一平台
单位:万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总资产 121,754,307.71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
据(2024 年度财务数 净资产 38,499,089.94
据经天职审计)
营业收入 32,380,440.66
净利润 3,294,743.7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将其
所持中国华电 10%的股权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转让尚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实际获配 301,477,018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74%(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0.7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但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301,477,018 股(计入无限售
流通股),因此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及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0 股,
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301,477,018 股。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总股本持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限售期限
股比例 情况
股) 股) 股)
(%)
监事会主 2022年3月8日至
席 2025年3月7日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总股本持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限售期限
股比例 情况
股) 股) 股)
(%)
财务负责
师)
董事会秘 2022年3月8日至
书 2025年3月7日
注: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公司拟在董事
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取消监事会设置。上述调整事项拟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正在推进中,在上述调整事项完成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将继续依法履职。此
外,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宜之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依法职。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制定或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3,600,000.0000 万股,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为 12.1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96,894.4214 万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
使,则发行总股数为 571,428.5714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占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3.7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序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限售期限
号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序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限售期限
号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司
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
份有限公司
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
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
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凉山州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序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限售期限
号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小计 36,000,000,000 100.00% 38,463,768,962 93.89% 39,209,110,462 93.9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2,505,175,252 6.11% 2,505,175,252 6.01% —
合计 36,000,000,000 100.00% 40,968,944,214 100.00% 41,714,285,714 100.00% —
注 1:SS 为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表示国有股东;CS 为 Controlling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表示国有实际控制股东。
注 2:发行人的股东中国人寿、国新建源、国新中鑫、影响力基金、南网双碳绿电、国家绿色基金、特变电工、福建海丝、浙能投资、农银投资、平安人
寿、诚通工融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直
接或间接的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简称“首发前原始股股份”),由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晚于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因此前述股东所持发行人的首发前原始股股份的限售期限以发行人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 12 个月为准。发行人原股东山东发展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后山东发展被新山东发展 (山东国惠)
吸收合并,新山东发展(山东国惠)继续遵守山东发展已有的承诺,并承诺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不上
市交易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此发行人新山东发展(山东国惠)的首发前原始股股份的限售期限以发行人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 36 个月为准。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序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新山东发展(山东国 自上市之日起
惠)(SS)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合计 34,849,543,317 85.06% 34,849,543,317 83.54% —
注 1:SS 为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表示国有股东;CS 为 Controlling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表示国有实际控制股东。
注 2:发行人的股东中国人寿、国新建源、国新中鑫、影响力基金、南网双碳绿电、国家绿色基金、
特变电工、福建海丝、浙能投资、农银投资、平安人寿、诚通工融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简称“首
发前原始股股份”),由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晚于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因此前述股东所持发行人的首发前原始股股份的限售期限以发
行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为准。发行人原股东山东发展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
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后山东发展
被新山东发展(山东国惠)吸收合并,新山东发展(山东国惠)继续遵守山东发展已有的承诺,并
承诺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不上市交易或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此发行人新山东发展(山东国惠)的首发前原始股
股份的限售期限以发行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为准。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48,447.2107 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50.00%,
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 43.48%。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量的 43.48%。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一致,无需向网下回拨。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主要包括:(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
数占本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获配股数 次初始 限售期
投资者类型 获配金额(元)
号 者名称 (股) 发行数 (月)
量的比
例
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
股有限公司
蜀道(四川)创新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
限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 与发行人经营业
限责任公司 务具有战略合作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 关系或长期合作
司 愿景的大型企业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 或其下属企业
有限公司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
合伙)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
限公司
获配股
数占本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获配股数 次初始 限售期
投资者类型 获配金额(元)
号 者名称 (股) 发行数 (月)
量的比
例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
伙)
凉山州工业投资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
厦门市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具有长期投资意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愿的大型保险公
限公司 司或其下属企业、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 国家级大型投资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或其下属企
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 业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484,472,107 50.00% 7,900,621,300.26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不适用。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不适用。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96,894.4214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约为 12.1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行股份数量 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571,428.5714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约为 13.7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1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5.28 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56 倍(超额配售选择
权全额行使后)(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确定;每股收益按
照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08 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7 倍(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后)(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确定;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按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
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248,447.2107 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50.00%,约占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数量的 43.48%。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股
数一致,无需向网下回拨。
由于本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261.15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联席
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4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70,393.4000 万股)股票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及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量的 18.12%,其中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
量为 31,055.8252 万股,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72,463.8355 万股;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为 219,461.7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67.95%,
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量的 38.41%。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
中签率为 0.56373573%。
根据《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035,196,607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
为 3,291,925,210.26 元,网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认购的情况;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
份数量为 2,186,386,147 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6,952,707,947.46 元,网上投
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8,230,853 股,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为 26,174,112.54 元。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保荐人(联席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230,853 股,包销金额为 26,174,112.54 元,包销股份数
量占超额配售启用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约为 0.25%,包销股
份数量占超额配售启用后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约为 0.14%。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1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0.20 元(超额配售选
择权全额行使后)(以 202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96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96 元(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按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580,124.26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17,142.86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59,187.31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94,440.15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前)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25)验字第 70069628_A02 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0,936.95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2,702.71 万元(超
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具体如下:
序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类型
号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
露费用
发行上市相关的手续费
及其他费用
合计 20,936.95 22,702.71
注:以上发行费用口径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
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559,187.31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94,440.15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510,516 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一)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74,534.1500 万股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期限: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
(四)与参与本次配售的投资者达成的延期交付股份安排: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316,550,870 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
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0 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最
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316,550,870 股;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301,477,018 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
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0 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最
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301,477,018 股;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127,313,612 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
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174,163,406 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蜀道(四川)创新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301,477,018 股。
(五)具体实施方案
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96,894.4214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约为 12.1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
行人授予中金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中金公司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
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
行股份数量 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
扩大至 571,428.5714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3.70%(超额配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后)。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96,894.4214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若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171,428.5714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
权全额行使后)。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
于或等于发行价格时,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
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申报买入还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1)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
不得超过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
(2)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者等于发行价格的,可以在连续竞价阶段
申报,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
不得超过最近成交价。
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另外,获授权
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获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
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
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获授权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账
户。获授权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
的其他资金或者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股票。
中金公司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制定了《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办法》。中金公司已根据上述相关制度制定具体
操作策略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因行使绿鞋超额发行的股数=发行时超额配售股数-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
资金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数。具体行使绿鞋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行使。分两种情况:①未进行超额配售;②获授权主承销
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达到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
且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获授权
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 15%的股票。
(3)超额配售选择权部分行使。①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
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累计购回
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
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证券。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
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因此要
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②超额配售股数小于
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
股票或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累
计购回的股票数量未达到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
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 15%的股票。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
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 70069628_A02 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
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
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
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5)专
字第 70069628_A07 号)。2025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 2025 年 1-6 月业绩
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及经营状况信息”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阅报告
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同联席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对公司、联席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
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200025519200210827
公司北京学院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050189000700013855
公司福州城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2876384230
北京使馆区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1903571710006
北京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1600001040018048
公司总行营业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
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
分沟通后,认为华电新能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华
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杨瑞瑜、程然
联系人:杨瑞瑜、程然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11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孙琪、怀佳玮
联系人:孙琪、怀佳玮
联系方式:025-83387711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杨瑞瑜: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于 2015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
曾经担任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
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程然: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
担任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
产出售及现金购买资产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孙琪:现任华泰联合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具有 12 年投资银
行相关业务经验,曾负责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等项目。
怀佳玮:现任华泰联合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拥有 8 年投资银行工
作经验,具备丰富的项目执行经验。主要参与并执行美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华润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仙乐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兴民智通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
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股东华电国际、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
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持股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
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
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发行人股东华电国际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
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
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
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就其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
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
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2)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的股东中国人寿、国新建源、国新中鑫、山东发展(原股东)、影响力基金、
南网双碳绿电、国家绿色基金、特变电工、福建海丝、浙能投资、农银投资、平安人寿、
诚通工融,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为避免疑义,本企业或本企业股东作为上
市公司的股票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发生的交易或变动未导致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
视为本企业间接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
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
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发行人的股东新山东发展(山东国惠)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上市后 36 个月
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不上市交易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为避免疑义,本企业或本企业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发生的交易或
变动未导致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视为本企业间接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
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
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华电福瑞、华电国际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有关事宜说明并承诺如下:
“一、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
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且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
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三、如本公司计划进行减持操作,本公司应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披
露本公司减持意向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具体实施减持操作;若本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
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四、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五、本公司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本预案的条件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若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
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发行人及相
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发行人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
日内制订或促成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福
瑞”)、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提出稳定发行人
股价的措施,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具体方案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
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的前提
下,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i)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ii)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应依据稳定股价方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
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
股价方案。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有权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
排
(1)华电福瑞增持股份的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华电福瑞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华电福瑞将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
(3)中国华电将采取措施配合或促使华电福瑞增持发行人股票,在必要时向华电
福瑞提供资金支持;
(4)华电福瑞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的
前提下,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低于华电福瑞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华电福瑞及中国华电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
行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外,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后)的 30%。
自本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本预案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如有新选任或聘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
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
部门审批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
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
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
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或者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
限。
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将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履行完毕股价稳定措施后的 240 个交易日内,各相关主体的股价稳定义务自动解
除。从履行完毕股价稳定措施后的第 241 个交易日开始,若非因不可抗力再次导致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
股价条件再次满足。为避免歧义,若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1)
(2)的,无论相关主体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是否已达到上限,均视
为其已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
四、未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如果华电福瑞及中国华电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华电福
瑞现金分红,同时华电福瑞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如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
(税后)的 30%予以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
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的,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
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其他说明
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遵从相关规定。
本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
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据此修改本预案。
六、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生效,并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1)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
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二、如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
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华电福瑞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
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三、本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
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
(3)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
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召开的董
事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
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发行人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
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
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人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二、如触发本承诺函第一部分所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
《稳定股价预案》及本承诺,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对相
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
三、在触发本承诺函第一部分所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且发行人董事会制订稳定
股价措施,决定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增持股票的,本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
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
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单次及
/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上年度自发
行人领取的平均薪酬(税后)的 30%。
四、本人增持股份的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五、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
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事宜作出如
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
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按照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
施方案,积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就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事宜承诺如下:
“一、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
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上述情形发生后,公司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募集资金返还已缴
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述情形发生后,本公司将制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前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在上述期间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就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事宜承诺如下:
“一、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
部门认定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发行人在前述有权部门
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章程等规定进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
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公司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二、如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以上所述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期间发行人如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该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回购的股份
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四、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事宜承诺如下:
“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事宜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敦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启动与股份回购
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等规定进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在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公司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
成票。
三、如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且本公司负有责任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关于确认存在
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买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事宜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敦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启动与股份回购
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等规定进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三、如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且本公司负有责任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关于确认存在
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根据前述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宜承
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本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三、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宜承诺
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
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七、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
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华
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
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
修订调整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并已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
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
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根
据前述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依法赔偿投资
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根据前述最终
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
的直接损失。
二、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
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
的直接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华泰联合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泰海通、川财证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如因本所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
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
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
会计师安永承诺:因本所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
明(2025)审字第 70069628_A02 号);(2)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 70069628_A03 号);
(3)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
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如果经证券监管机关调查认定,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
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或因发行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项
目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
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准则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与公司从事相
同、相似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因此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并进一步保障公司的业
务独立性,本公司控股股东华电福瑞出具了《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避免
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华电福瑞未来将不会经营与华电新能主要业务(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的开发、投资和运营,下同)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业务准入要求的前提下,促使下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华电新能及其控制的企
业,下同)不会经营与华电新能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构成同业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华电福瑞将立即通知华电新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华电新能及/
或下属控制的企业。
将在该等项目相关障碍消除、符合置入上市公司条件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
使将该等项目置入华电新能体系内。
华电新能或华电新能下属控制的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而采取的相应行动,华电福瑞将积
极予以配合。
福瑞不再是华电新能的控股股东;或(2)华电新能终止在 A 股上市。”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与公司从事
相同、相似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因此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并进一步保障公司的
业务独立性,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出具了《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华
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中国华电未来将不会经营与华电新能主要业务(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的开发、投资和运营,下同)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业务准入要求的前提下,促使下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华电新能及其控制的企
业,下同)不会经营与华电新能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构成同业竞争的新业务机会,中国华电将立即通知华电新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华电新能及/
或下属控制的企业。
将在该等项目相关障碍消除、符合置入上市公司条件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
使将该等项目置入华电新能体系内。
华电不再是华电新能的实际控制人;或(2)华电新能终止在 A 股上市。”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若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股东华电国际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
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
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
束:
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媒体上
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损失;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
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
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
束:
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媒体上
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损失;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
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华电新能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华电新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之日起 30 日内,或认定因本人违反或未实际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
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华
电新能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华电新能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特别地,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
溯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
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
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
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
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
部(以下简称“离职人员”),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1)利用原职务影响
谋取投资机会;
(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3)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4)作为不适
格股东入股;(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形。
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
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股东华电国际就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事宜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
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
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
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前述“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前取得,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第
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
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十二)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就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后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未实施过
现金分红。
二、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
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
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
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
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
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